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二楼为什么不同意加装电梯。一楼或低层不同意加装电梯,往往不仅仅是有噪音,影响采光前期安装费用,后期保养维护,年限后的更换…谁来负责,费用怎么办,二楼一楼不同意加梯、建议维持现状,哪怕是一户不同意,也是维持现状为好,因为在既有合法多层住房上加梯、那不是你的合法权益。
1、二楼一楼不同意装电梯,怎么办呀?
二楼一楼不同意加梯、建议维持现状,哪怕是一户不同意,也是维持现状为好,因为在既有合法多层住房上加梯、那不是你的合法权益。首先,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一个物权关系明晰、确权登记明确、有一定住房秩序的私有物权房,多层步梯房无论是建造事实,还是自愿登记确权的事实、都是法定的事实,业主之间的毗邻关系不是自然与习惯形成的关系、是法定的关系,不存在相邻关系通行请求权的问题,所以没有任何“容忍”的法律规定条件,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业主自愿原则的生活方式,这种物权是不得擅自改变的,因为业主之间的物权关系是法定关系。
其次是、加梯凸出墙体的高大井架,遮光挡风,是自然现象,根据证据有关举证规则:加梯遮光挡风的证据、无须证明,立竿见影属于自然现象,是人人共知的常识。三、根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既有多层步梯房法益权大于加梯的“索取”利益请求权,加梯人建造应不得妨碍他人的先权权益,这是种法理的共识,加梯降低了原有的住房标准,根据民法典293条之对加梯人不得行为有关限制规定,“不得”就是“不能”之意,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如果应该用“不得”判案而没有用,属于错案,应该会被纠错,四、加梯是一种新增物权的行为,民法典中的278条只是一种物业管理原则性的条款,此条款不存在物权设立加梯的表决内容,表决的是与业主有法律关系的既有物业共同管理内容。利用278条加梯是超出管理原则的行为,是运用法律错误性行为。其实呀、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原有的房改房,现在都已经是通过政府登记确权商品化的私有房产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更改他人的既有物权的登记内容!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实际上就是一部分人增设另一种物权的行为,
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擅自加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不能用聚众表决的形式、让其合法化的,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违法行为人承担其后果责任。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4、《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这是对法官应用习惯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做了细化的明确规定、不是法官可以随意解读就行的,应用习惯的裁量必须是要有证据的裁决。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加装电梯一楼不同意装,对方强行装怎么办?
我是一楼业主,当初花费仅低于金三银四楼层高房价买来的阴暗,潮湿,脏乱一楼,能享受的仅仅只是上了年纪不用爬楼梯,出入方便,现在你们一句高层业主上年纪需要照顾,就搞摊派安装我本就用不到的电梯,那你们年轻的时候干嘛去了?人都会老,都是自己作!有些人道德绑架,三分之二就通过,我想我如果串联低层业主通过投票拆分某个或几个业主房产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