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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8 09:01:26 编辑:哈尔滨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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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就将支付令制度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赋予了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2021新劳动法规定

最新《劳动法》年假规定之年假计算方法: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021新劳动法规定

3,劳动法条例

你们好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按照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你所列举情况都是违法的,可以举报。

劳动法条例

4,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内容

引言: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集中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有了很全面的规定,很多劳动者如果权力受到侵害,都可以从劳动法中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关于劳动法的规定,其中内容十分广泛,这里先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一、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合理权益,缓解调和劳动关系,来维护劳动者的保护机制。最后法律的颁布和制定,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和劳动人民的权益。他的本质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在法律上保护一些不懂得法律规范的人物,让他们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就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当中可以看出普通人也好还是工人也罢,他们其实大多数都是缺少一定的法律经验,如果能够让他们真正的懂得劳动法,那么接下来整个劳动秩序可能会变得更好。二、劳动法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权利。就劳动法的最基本相关待遇来看,工资是劳动者的保障之一,如果劳动者的雇主没有依照相关条例或者约定给予工资,那么劳动法是会成为劳动者维护工资权利的利器,其次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劳动时应享有的相关权益,倘若这些权益没有被雇主做到,那么劳动者还是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讨要的。可以说劳动法为很多工人提供了一个维权的工具。三、劳动法保证劳工的相关利益。无论是休息休假还是产假,旅游,保险,劳动法都有相关的规定,甚至说工伤这类非常常见的情况,劳动法还有相应的赔偿条款,非常细致又缜密的法律,给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锋利的武器,让很多无良雇主没有办法逃避自己的责任。

5,劳动法条例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关于加班工资的明确规定;2、现行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通常所谓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基础)。无论哪种工时制度,都以每天8小时为基础。因此,你“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10小时”违规。3、出差补助一般属于单位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以不违背国家规定为前提。4、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里面如何约定工时制度,是否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备案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6,劳动法73条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如下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解答 社会保险待遇: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劳动者在符合相关条件时,依法享有这些待遇。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前,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由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规定的。不同社会保险类别的条件和标准各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具体如下:(1)养老保险待遇:由《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2)医疗保险待遇:由《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3)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失业保险待遇:由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5)生育保险待遇:由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缓付或者减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金。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2条 

7,劳动法有哪些条例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以便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当发生纠纷或有矛盾的时候,可以根据规定来合理处理之间的关系。
内同太多了 估计发不上来 给您个网址 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你可以登陆问法网问问律师
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法条例太多了,你直接问你想知道什么好了。
对劳动的员工以法律的保护!

8,劳动法有那些条例

劳动合同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9,中国劳动法规定

不是的,你如果是在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或者在正式期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那都是合法的,可以得到全额工资的,如果单位不支付给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提供劳动,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不是的,您可以拿到工资。即使您未签劳动合同,但您的行为已经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者进行劳动有权利获得报酬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2,自次月起,已付出劳动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能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

10,劳动法2022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泛指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佳答案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32条规定 试用期内 农民工可以随时辞职 并且无条件 辞职
你好,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拿到应有的工资。
这要根据事实具体分析。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赔偿是很有限的。若扣钱太多,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新劳动法全部条款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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