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会员大会可以行使以下职责:制定和修改业主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和业主委员会准则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法律解析:业主一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大会常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案;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和业主委员会准则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大会常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 .召集会议;2.代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3.及时了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核年度管理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约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一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通过业主的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因紧急情况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法律分析:(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计划,并监督实施;(五)制定和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会员大会可以行使以下职责:制定和修改业主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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