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机构改革,其中一个重头内容就是行政执法改革。16年4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关于参公的话题最热门,事关执法机构的正规化和执法人员待遇,人员身份就更加敏感了,由于各地参公编制紧缺管控严格、执法人员身份复杂参公政策不明确有争议(转业士官、聘干人员、工人身份人员)较多、历史遗留等问题的原因执法机构参公难度较大,对于这些疑难杂症必须顶层设计研究和明确相关政策、条件,切莫一刀切要做到分类对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才会顺利推进。
1、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人编制的怎么办?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明确执法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领域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已经从部委一直下发到县区,正在改革实施阶段,《方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人员转隶时,只能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执法队伍,同时,明确规定将临时人员清理出执法队伍,严禁辅助人员参与执法。
也就是说,除过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他人员是不能进入执法队伍中来的,在此前的执法人员统计摸底的时候,也都要求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岗在编,二是参公身份,三是具备执法资格。在岗在编排除了临时人员参与执法的可能,执法资格也并没有排除工人身份,而参公身份,则是将工勤人员同时排除在了执法队伍之外,
行政执法以县区基层为主,实行“局队合一”,以行政局的名义执法。要求执法队伍最少由5人以上组成,既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将不符合身份的人员登记为公务员,也不允许搞“断崖式”的人员转隶,部分地区由于执法队伍设立不规范,或者人员调动频繁,执法队伍中真正符合“三项基本条件”的几乎没有几个人,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成为了“参公”。
有的执法队伍只有一两个参公人员,其他要么是事业人员,要么是工人,要么是临时合同工,为了解决执法队伍中符合身份的人员缺员问题,能采取的方式,一种是从其他参公人员中调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除执法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不参公,失去岗位的参公人员很多,要调整几个到执法机构,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和岗位,想必大多数人愿意来,
执法资格并不难取得,这对于执法机构人员补充,应该是最有效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通过招考,将符合“行政执法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补充到执法队伍中来,可以全面公平公开公正招考,也可以从有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中定向招考。第三种方式,则是将原来的执法人员,择优录用到新成立的执法队伍,以补充现有人员力量之不足,
这种方式,主要是出于工作不断档考虑,原来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参公人员身份,但对执法工作熟门熟路,足以保证工作不出现断层。这三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各地在执法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会采用第三种方式过渡。待事业单位改革尘埃落定,第一种方式就会被大面积采用,而第三种方式,则适用于执法队伍人事管理规范后,吐故纳新,不断补充人员力量。
2、县区综合执法临时工如何改革?
本轮机构改革,其中一个重头内容就是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央及各地已经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各地都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此基础上探索“5 N”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其中,省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只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区级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
县级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局长兼任执法队的队长,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县区综合执法部门改革在锁定编制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合在编人员,无论原来是什么性质的编制,比如事业编或参公,都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