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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租赁,珠海商务租车珠海企业长租珠海哪里租车珠海年租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3 01:31:26 编辑:珠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珠海商务租车珠海企业长租珠海哪里租车珠海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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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珠海的商铺租赁费用问题

法律规定应是商铺出租人缴纳,但也可以在合同约定中由承租人缴纳商铺租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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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法吗

合法。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经过法律允许以及工商部门核准的机构,是合法公司十分可靠,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也都是正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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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珠海租房补贴

首笔补贴申请条件:1.年龄要求: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4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全日制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2.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首次申请须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以提交个人申请之月往前推算)。3.申报期限:在珠海首次工作后,须两年内提交首笔补贴申请并通过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二)续发补贴申请条件:在我市工作且距申请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可申请续发补贴。(三)劳动合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四)户籍:取得本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及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五)年收入: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申请补贴有哪些限制条件:1、申请补贴须放弃保障房备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如果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提出市场租房补贴申请,那么就要自愿放弃经适房或者限价房的备案资格。2、家庭情况变化须年度申报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无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情况是否发生变动,均须进行年度申报。同时,加强对骗取市场租房补贴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租房补贴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并做好市场租房补贴与其他政策的有效衔接,方便群众合理选择住房保障方式。法律依据:房屋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5,珠海租房补贴

首笔补贴申请条件:1.年龄要求: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4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全日制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2.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首次申请须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以提交个人申请之月往前推算)。3.申报期限:在珠海首次工作后,须两年内提交首笔补贴申请并通过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二)续发补贴申请条件:在我市工作且距申请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可申请续发补贴。(三)劳动合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四)户籍:取得本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及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五)年收入: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申请补贴有哪些限制条件:1、申请补贴须放弃保障房备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如果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提出市场租房补贴申请,那么就要自愿放弃经适房或者限价房的备案资格。2、家庭情况变化须年度申报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无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情况是否发生变动,均须进行年度申报。同时,加强对骗取市场租房补贴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租房补贴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并做好市场租房补贴与其他政策的有效衔接,方便群众合理选择住房保障方式。法律依据:房屋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6,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表;2、申请承诺书;3、身份证(二代),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民政部开的单身证明;未婚:未婚证明)5、工作、收入、社保证明打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社保证明;居住地社区开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商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社保局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原单位开的退休情况证明国家机关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在编人员:单位出收入证明。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居住地地址、有迁入情况的迁入前地址)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申请人持第三条所列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2、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4、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市区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7,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第三条 出租屋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评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  (二)负责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三)指导各区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四)协调各区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五)组织公安、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制作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清单,供相关部门或者租赁当事人使用。  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二)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三)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四)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出租屋基础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记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面积、实际用途、使用状态等信息。第六条 公安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指导出租屋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房产中介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出租屋管理职责。第七条 镇街应当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  (一)协助职能部门采集出租屋基础信息,发现未录入信息的,予以补登;发现录入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未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二)建立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制度,在巡查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生产、消防、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将巡查情况录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租屋管理服务职责。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镇街出租屋管理的经费及人员,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各类协管员等人员力量,开展出租屋管理工作。镇街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实际需要,提出出租屋管理人员用人额度计划。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8,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六条 珠海市住房保障网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公安、民政、社会保险、房地产登记、税务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网逐步建立共享渠道。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公示制度。第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单列,并优先保障。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利用农村留用地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六)政府存量公产房中转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等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由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或城市更新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政府或企业利用各类园区产业项目7%用地面积、15%建筑面积作为园区生活配套新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明确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及建设面积,并将相关批准文件抄送园区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统一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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