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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人民政府,珠海市政府在哪个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1 00:08:47 编辑:珠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珠海市政府在哪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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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在哪个区

2,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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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3,珠海市香洲区的简介

珠海 00:00 / 01:13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珠海市香洲区的简介

4,香洲区人民政府离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有多远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驾车路线:全程约18.7公里起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1.从起点向正北方向出发,沿南虹三街行驶120米,过右侧的荣一连锁E店约100米后,右转进入人民西路2.沿人民西路行驶700米,左转进入迎宾北路3.沿迎宾北路行驶1.3公里,右转进入梅华东路4.沿梅华东路行驶4.2公里,直行进入港湾大道5.沿港湾大道行驶12.1公里,过溜狮山桥,左转进入软件园路6.沿软件园路行驶130米,过溜狮山桥,右转7.行驶6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终点:珠海国家高新区科技...

5,拱北的地理名称

拱北位于珠海市东南部,毗邻澳门,陆路与澳门相连,地理位置特殊,是“一国两制”的交汇点,也是珠海市最繁华的城区。19世纪80年代,清政府于炮台山设海关总管。当时该地区有一标志性建筑拱桥(今海湾路一带)和著名地点北岭,便从中各取一字定名为拱北关。时人崇尚儒学,《论语·为政篇》有云:“为政之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古人以“众星拱绕北辰”之天象诠释德治之要,而“拱北”一词与此颇具契合,遂将海关所在区域统称为拱北,并一直沿用至今。现拱北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拱北街道办事处管辖,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下辖17个社区居委会,常住17万人。“拱北”地名几经变迁 根据 《澳门纪略》、《粤海关志》、《香山县续编》等历史文献数据记载,中国在澳门设置海关的起源应上溯至明嘉靖十四年(1535年)。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在澳门的妈阁码头口(原属香山县管辖)设立粤海关澳门总口。这是香山县的第一个通商口岸。葡萄牙强占澳门后,粤海关总口于光绪十三年二月(1887年3月)撤出澳门,并于同年三月初九(1887年4月2日)建立拱北关,关部设在拱北湾口小马骝洲岛上(今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设口岸7个:拱北,位于海关设关地;马骝洲,位于拱北湾口之小马骝洲岛西南面的澳门水道;前山,位于前山寨城外,用趸船作泊位;东澳,位于万山东澳海湾;关闸,位于关闸村(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石角,位于湾仔,隔海面向澳门;蚝田,位于蚝田仔村。光绪二十三年(1897)又增加了芒洲和横门(现属中山市)两口岸。芒洲因作用不大而随即关闭。横门位于张家边乡东利村洋关围,主要通航香港。宣统元年(1909)香洲设为口岸,同年因资金不足而关闭。1950年1月28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拱北关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原拱北关税务司公署从澳门迁入拱北炮台山和梅溪等地办公。1950年7月16日海关总署任命赵加华为拱北海关副关长,协助军事代表对旧海关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制度进行改造。1951年1月2日海关总署决定,将拱北海关改组成隶属于江门海关的拱北分关,3月1日,拱北分关成立,分关设在原关闸支关旧址。从至“拱北”地名代替“关闸”(澳门至今仍保留“关闸”地名)。

6,珠海市香洲渔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香洲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安全和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香洲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香洲渔港包括水域和陆域,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确定。第三条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香洲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香洲渔港实施综合管理,并负责做好防御台风、疏导渔船转港避风工作。第五条 珠海海事部门负责商船停泊作业区的水上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香洲渔港进行水上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香洲渔港码头周边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香洲渔港内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船员《出海船民证》检查工作,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维护渔港、岸线及周边水域治安秩序。  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粤港澳流动渔船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渔货交易摊档,制止乱搭乱建、乱摆乱卖行为。第二章 功能区划及港池管理第六条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香洲渔港实际,编制渔港港池与码头功能区划。第七条 香洲渔港港池划分本市籍渔船(含粤港澳流动渔船)、外市籍渔船、特种渔业辅助船等渔船的停泊区和禁停区。第八条 船舶进出香洲渔港应当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指挥调度,按照规划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禁止在航道、禁停区内停泊。无停靠泊位时,船舶应当自行转港。第九条 渔港范围内维修船、供油船、交通艇、休闲渔船等特种渔业船舶应当按指定的位置定点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第十条 船舶进出香洲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安全检查。不具备出港签证条件的,禁止离港。第十一条 在渔港范围内停泊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和安排船员值班。第十二条 在渔港范围内航行船舶应当按航行标志指示航行,加强瞭望和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第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范围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在渔港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船上贮藏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从事非法载客、走私等违法活动。  (四)对船舶油箱进行改装、电焊和气割。  (五)从事捕捞作业或进行水产养殖。  (六)在岸边搭建上落设施或在堤上搭建窝棚。  (七)向渔港倾倒余泥、垃圾、废弃物或排放油类、污水等损害渔港水域环境的物质。  (八)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以及供油船提供维修服务。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第十五条 在渔港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依法批准:  (一)进行电焊、气割和铺设纤维作业。  (二)装卸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进行明火作业。第十六条 进入渔港的船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书的。  (二)没有标识船名号的。  (三)从事走私等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在港内维修或改装油箱的。  (五)擅自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仍不整改的。  (七)台风预警期间不服从指挥转港避风的。  (八)违反其他渔船渔港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 因补给需要使用子船的,每艘母船仅限一艘子船在港池内自用。第十八条 本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及以上等级预警信号生效时,渔港范围内所有船舶应当转港避风。  对港内无人值班、台风预警期间不服从指挥转港避风、占用航道及安全通道等妨碍渔港交通安全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处置。第三章 码头管理第十九条 香洲渔港码头划分本市籍渔船装卸补给区、外市籍渔船装卸补给区、粤港澳流动渔船装卸补给区、供冰供水补给区和休闲渔船上落客区等。

7,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区级河长、镇街级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第七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第八条 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第九条 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达标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十四条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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