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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出租房屋怎样管理最简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8 12:35:13 编辑:中山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出租房屋怎样管理最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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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怎样管理最简单

2,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是什么

供你参考借鉴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是什么

4,出租屋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令第24号)的要求,向社区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备案。

5,出租屋管理员的职责是什么急

出租屋管理员工作职责 管理员在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做好辖区出租屋的调查摸底工作; ? 协助做好辖区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或备案工作; ? 负责做好出租屋承租人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 ? 做好出租屋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并督促其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 协助公安、税务、计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 ? 协助做好辖区出租房屋税、费征收工作; ? 协助做好辖区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处理,受理违法租赁行为的投诉; ? 收集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并不断改进服务和管理; ?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1、各公司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2、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3、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4、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和承租人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5、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出租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登记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配备防火、防_、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四)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的有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七)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7,物业应该怎样管理出租房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罗列几条1、小区物业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房管理办法;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出租房实施管理。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应用物业管理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说到收费、数据管理、人工服务等问题,小编相信是多数物业管理人员的棘手问题。包租婆软-件产品成熟稳定、安装实施方便快捷、软-件产品采用6种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软-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品提供多种接口管理让您的物业管理轻轻松松。

8,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出租屋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组织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的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能直观发现的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及人口户政管理,指导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依法实施管理。第五条 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  (一)负责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  (二)负责房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三)指导监督各区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四)协调各区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各街道开展房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二)组织各街道开展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三)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四)组织各街道开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务。  人口基础信息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的居住登记信息。房屋基础信息包括房屋地址、房屋面积、实际用途、使用状态等房屋物理信息。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股份合作公司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第七条 禁止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出租情形的。第八条 对禁止出租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治,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第九条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第十条 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管理。房屋编码信息由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各部门使用。第十一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  非深圳市户籍人员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同一栋楼内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指定专人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并将专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报告房屋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一)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的;  (二)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三十人以上的;  (三)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  具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安装信息采集系统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公安机关居住登记申报系统的信息共享。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申报义务人申报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9,房屋出租管理怎样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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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屋,我给你说下纸笔的传统方式和软件管理的对比,你大概就会知道怎样管理最好:传统方式,大概就是人工方式,软件管理,我这里以“房东利器”来举例子对比。传统的记录合 同文件,水电记录是纸质的,容易丢失。 房东利器是直接输入进去存,丢失可能性小(不排除意外)传统的算费,是手动用笔和纸,容易出错。房东利器是一键就算,方便。传统给租客帐单是写好了送去。房东利器是电子版发送去。传统收组是去找租客拿。 房东利器是帐号直接收款。传统查看资料要回家拿本子(或者你随身带)。房东利器是有手机随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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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许可、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 住宅出租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应按规定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同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然后到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第七条 不符合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条件,但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三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严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下达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的房屋;  (三)无任何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公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时应将其副本送交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部门备案。第十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三平方米;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入住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三)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住宅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引领的。第十二条 出租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效证件;  (二)及时申办户口登记;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入住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证明。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11,如何轻松管理出租房业务

由于我国地少人多的现状和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房屋价格的迅速攀升,居高不下的房价使得一二线城市房屋租赁和二手房市场成了一块肥肉,从而也带动了房屋中介的发展。在大城市无比紧张的生活节奏中,做好做大市场业务,必须要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在当前的信息化潮流下,房屋租赁管理软件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发展的是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软件是面向房东推出的一款出租房管理的手机管理软件,房东们可轻松地管理每套出租房,可以用它抄水、电表,能够自动生成房租单,也可以向租客发送电子房租单,节省耗材,降低租房管理的成本。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软件是一款集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还有各种物业收费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软件,软件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之间的租赁管理节约了时间成本。实现了集房屋管理,租户管理,业主信息,租金提醒,合同提示于一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单位日常工作的解决方案。包租婆出租房管理系统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出租房管理服务软件,软件提供了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办公设备管理等多种功能,操作简单,使用起来十分方便,包租婆出租房管理系统是一款集房屋铺位租赁管理和各种物业管理于一身的综合性信息管理软件。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日常工作解决方案,实现了财务、人事及物资全方位的管理应用。

12,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公安机关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屋治安管理。  劳动、工商、税务、城管、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必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租屋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出租人、受委托管理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五条 出租屋应当悬挂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出租屋标牌。第六条 出租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人员居住;  (三)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于签订治安责任书时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提交登记表;  (四)向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宣传有关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五)督促、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六)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并如实将治安隐患向公安派出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  (七)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与承租人解除或中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于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报告。第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二)不得承租没有悬挂出租屋标牌的出租屋;  (三)租赁房屋时,必须向出租人出示自己和同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并如实提供登记情况;  (四)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五)严禁利用出租屋非法从事旅馆业或用于其它非居住用途;  (六)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禁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必须将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告之出租人,并如实向出租人报告登记,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第八条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屋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出租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备案。  受委托管理人必须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在受委托期间,受委托管理人不得再行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治安义务。第九条 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他人的,须经出租人同意,并报告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转租期间,转租人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治安义务。  受转租人不得将出租屋再行转租。第十条 公安派出机构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督促各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同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责任书,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四)对出租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查核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基本情况,办理、核发有关暂住手续、暂住证件;  (六)配合房屋租赁、城管、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等管理部门,做好出租屋的租赁、税收、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管理工作。

13,出租房对房客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外来居住人口的管理,规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为,进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偷盗、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发生,参照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村党委、村委集体研究,决定制订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一、村民如有多余的空房需要对外出租,或对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转租他人的,应事先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房屋出租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马鞍镇派出所审批,经批准并与“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的合同书,合同中应约定房屋的月租费、租用期限、租住人数、水电费负担、卫生责任、防火责任、治安责任、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等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约束条款。三、租房合同签立后三天内出租人应将“租房合同”送交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档案,并领取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出租房许可证”牌,安装固定在出租房的门楣处,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年检年审和日常治安检查。四、出租户对租住的外来人员负有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节约用水用电、村规民约、遵纪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责任和义务,如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五、出租户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护村联防队”对租住外来人口的日常检查(包括突击检查)和管理,并如实反映外来租住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交往情况。以上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2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房屋出租许可证”,取消房屋出租资格。
wjs856 2011-08-08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房屋租赁合同(B)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区____楼房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租用期一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第二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____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____%为____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第三条 租赁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第六条 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第七条 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第八条 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第九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付清)。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付清)。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第十条 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不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第十三条 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10%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 )项办法解决:(1)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2.商品房暂行管理办法甲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房屋租赁合同(b)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区____楼房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租用期一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第二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____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____%为____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第三条 租赁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第六条 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第七条 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第八条 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第九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付清)。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付清)。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第十条 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不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第十三条 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10%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 )项办法解决:(1)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2.商品房暂行管理办法甲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住宅)登记或者备案时,应核查出租人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对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做好对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第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第九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第十条 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房屋出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条件;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四)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六)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于当天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三)必须于入住3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件,并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性质,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七)禁止利用出租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八)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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