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东 > 深圳市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深圳个人如何办理社保和医保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深圳个人如何办理社保和医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22:33:00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在深圳个人如何办理社保和医保

在深圳,个人要办理社保和医保,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你是深圳户口本地人,就是具有深圳户口户籍人员即可到深圳社保局进行个人缴交,不然,你只能委托单位或公司或组织来帮你缴交,别的没办法了,要不,你还是考虑一下办个深圳户口吧,反正今年办深户简单.

在深圳个人如何办理社保和医保

2,深圳的大学生医保假如现在停保了但9月份时已经把钱扣了那么

停保了貌似就不算了,我的停后连信用卡都办不了
停保方法:只需带着身份证到原办理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处,办理停保即可。单位让大学生医保报停,是因为大学生医保和招工后交的社会保险医保有冲突,入着大学生医保,社会保险医保缴费人员增加不上,必须将大学生医保报停,单位才能缴费成功。

深圳的大学生医保假如现在停保了但9月份时已经把钱扣了那么

3,急关于深圳社保卡的使用限制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规定: http://www.szsi.gov.cn/ZWGK/FLFG/FLFG_017_TXT.htm l第七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对个账购药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二)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三)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急关于深圳社保卡的使用限制

4,深圳社保怎么报销什么病都可以报销吗能报销多少

住院时符合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和检查可以报销90%,。门诊方面如果是住院医疗或者劳务工医疗,每一个医疗年度有八百元门诊费用,在绑定的一家社康医院可以享受。
住院时符合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和检查可以报销,门诊方面如果是住院医疗或者劳务工医疗,有八百元门诊费用。
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 医疗费用审核报销须知 [审核报销条件]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不能记帐的; 2、因《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需就诊医院开具证明;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4、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 5、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6、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7、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 [需提供的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注: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2、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审核报销程序] 1、参保人到医疗保险窗口提交报销材料; 2、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窗口对报销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报销条件的, 5000元以下医疗费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医疗费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医疗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1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10万元以上医疗费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审核报销时间] 1、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前)到医疗保险窗口审核报销。

5,深圳社保的住院报销需要交多久才行

当月交费,下月就可以享受的。就是住院医疗也可以报住院的费用的。综合的话,医保卡里有钱的,是可以看门诊的。我可以代交深圳社保。有需要可以找我
自参保即可享受医疗待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在该期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由市社保局从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者,在该期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二万元以内由市社保局从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 扩展资料: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险实行年检制度。市社保局每年定期对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在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在住宅局办理申请租购房屋手续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局每年要监督检查约定医疗单位,对严重违反合同的医疗单位,有权取消其医疗保险约定项目,直至取消其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的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未来,国家一级职业咨询师,拥有1年生涯职业规划经验,擅长入职辅导(简历、面试、背调、谈薪资)、职业规划、优势挖掘,累计1v1咨询超过1000小时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未来,国家一级职业咨询师,拥有1年生涯职业规划经验,擅长入职辅导(简历、面试、背调、谈薪资)、职业规划、优势挖掘,累计1v1咨询超过1000小时参保人要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办理医疗费用报销,超过时间就不能报销了。 扩展材料 在市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吗?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以凭发票、清单及病历到所属社保分局报销,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微信搜索并关注“深圳本地宝”(ID:bdbshenzhen),回复【医保报销】,可以直接进入社保业务办理(查询)入口、了解绑定和更改社康方法、医保报销比例、异地就医报销全流程更多4条
下一个月就可以生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扩展资料:相关法律法律规定: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个人缴纳的保险,住院要参保六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门诊则只要帐户有余额即可刷卡。2.通过单位缴纳的保险,次月即可享受医保报销。
当月交费,下月就可以享受的。就是住院医疗也可以报住院的费用的。综合的话,医保卡里有钱的,是可以看门诊的。 我可以代交深圳社保。有需要可以找我

6,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nbsp;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nbsp;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nbsp;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nbsp;第一条nbsp;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nbsp;第二条nbsp;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nbsp;第三条nbsp;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nbsp;(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nbsp;(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nbsp;(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nbsp;(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nbsp;(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nbsp;第四条nbsp;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nbsp;(一)原始收费收据;nbsp;(二)费用明细清单;nbsp;(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nbsp;(四)疾病诊断证明书;nbsp;(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nbsp;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nbsp;第五条nbsp;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nbsp;(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nbsp;(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nbsp;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nbsp;第六条nbsp;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nbsp;第七条nbsp;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nbsp;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nbsp;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nbsp;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nbsp;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nbsp;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nbsp;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nbsp;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nbsp;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

7,深圳市医保卡管理使用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1号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第四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一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第五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发生急诊抢救的;(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三)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二)进行血液透析。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保机构存档。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第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第十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第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第七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第八条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九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三)参保人参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第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第十一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二)程序在内地人员的就医(二)( ((( (9 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二)连续三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三)月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的。(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九)弄虚作假参保的;(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十三)其他违规情形。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使用深圳市内医保卡
文章TAG: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