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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农业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4 13:16:22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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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哪些

有除外责任是因为这种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概率还没有统计清楚,不能确定费率!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农业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哪些

2,保险里面的除外责任是指什么

买了保险最怕理赔时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想要知道哪些责任不在承保范围内,必须弄清楚保险除外责任 00:00 / 00:47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保险里面的除外责任是指什么

3,易安财产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是怎么回事

易安 对除外责任的定义是:
这个可以登录易安保险官网查询,在保单条款里有详细的责任免除,如故意行为、地震等

易安财产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是怎么回事

4,什么叫除外责任

法律分析: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保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其表示方式有列举式和不列举式两种。列举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举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列举式,即所谓倒扣法,凡是未列入承保责任范围的均属 “除外责任”。由这些除外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发生纠纷由哪管辖

除外责任一般包括:1. 违法犯罪2. 其他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承保的风险注意:具体除外责任范围在合同中都会有列明。理赔发生纠纷可以投诉到保监局,或者最后考虑诉讼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除外责任什么意思

除外责任亦称 "责任免除",保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其表示方式有列举式和不列举式两种:1.列举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举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2.不列举式,即所谓倒扣法,凡是未列入承保责任范围的均属 "除外责任"。拓展资料注意保单中的免责事项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如地震、爆炸等灾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一些特定的险种,更是对很多看似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如车损险,听起来似乎只要汽车受到损失,就可以赔偿,事实上不是。汽车自燃时,保险公司就不赔;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也不赔;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除轮胎损失费用之外的损失。因为像玻璃破碎这些事故,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的,所以车损险就不承担这个功能了。如何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一般企业或个人只知道为财产购买保险,认为保险的保险额就等于赔付额,其实不然。这里面牵涉到一个责任问题,就是分为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者之间一定要区分清楚。在投保时,可能保险业务员并没有告知条款的具体相关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阅读保险条款的时候千万不要嫌麻烦而不看清楚条款,而随便签定,这样会影响到日后索赔的金额多少,为了防止有些被保险人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作为被保险人还是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7,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8,除外责任什么意思

除外责任亦称 “责任免除”。保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其表示方式有列举式和不列举式两种。列举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举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列举式,即所谓倒扣法,凡是未列入承保责任范围的均属 “除外责任”。由这些除外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哪些是除外责任,自己保的险种都包括对哪些事故的赔偿。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发生事故之后,还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从逻辑上讲,责任免除中列举的内容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从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险责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难以一一列尽,所以应先把保险责任规定,大多数事件是保险责任,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属于保险责任,然后再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规定为责任免除,从中剔除。这样一来,什么属于保险责任,什么属于责任免除,就十分清楚了。当某一事件发生时,我们先看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不用负责;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我们再看它是否属于责任免除,如果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仍不用负责;如果不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就要负责给付保险金。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风险的问题。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认真考察,避免承保风险过大,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对应的,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9,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除外责任

固定资产价值2800保额3000,视为超额保险 损失1500万元全赔,流动资产价值1100万元保额1000万元,视为不足额保险损失500万元赔偿1000万元/1100万元*500万元约等于454.45万元 合计赔付1954.54万元!保险基础知识第六章财产保险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中有明确的解释
基本责任是自然灾害,空中坠物等。综合责任,没有这一说,有一个险,叫综合责任险,比基本责任要多一些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是指它不保的内容,如地震,海啸等。
需确定出险时的保险价值,这个在投保的时候约定的。如使用重置价值,还需考虑是否加入重置价值条款。
首先,需要确定保险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且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进入理赔计算程序;第二,需要确定在投保之初,是否为足额投保,如不是,则要计算出投保比例,此比例即为此次理赔的计算比例;第三需要遵循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原则。如果上述保险事故属于保险的责任范围、原投保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物仍然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之初为足额保险,那么,固定资产赔偿为:1500万元;流动资产赔偿=500万元*1000/1100=450万元(如果标的物全部损失,则赔偿2800万、900万)。

10,发生保险事故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11,ICCA的除外责任

信用证保险条款ICC(A)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人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1.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5.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6.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7.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2.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3.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4.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icc(c) 是海运基本险,保运输工具的翻覆,搁浅,沉没,火灾造成的全损以及共同海损。icc(b)多保浪击落海和海河水侵入。icc(a)为一切险,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意外事故。

12,海上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海运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主要在于: ① 海上保险的标的通常与海上航行有关,如船舶和船上的货物等; ②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除了一般陆上也存在的风险 ( 如雷电,恶劣气候,火灾,爆炸等 ) 之外,还有大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风险 ( 如触礁,搁浅,海水进舱等 ); ③ 海上保险一般属于国际商务活动,因为通常情况下,或者海上保险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在异国他乡,总之大多牵涉到国际关系。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均把海上保险业务归属在国际业务部,有的将海上保险称为水险。 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来自:<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ywt.cc" target="_blank">www.ywt.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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