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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个税 请问税务有没有这样的政策比如一年中可以有一个月有个税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3 20:17:08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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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税 请问税务有没有这样的政策比如一年中可以有一个月有个税免

一年中没有一个月可以免征的,倒是年终奖金额可以分摊到全年12个月。
没有这样的政策,只要是起征点之上,都要交个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个税 请问税务有没有这样的政策比如一年中可以有一个月有个税免

2,个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1年个税优惠政策,自然人代开发票适用增值税1%税率,对于很多自由职业者来说是比较优惠的事。附加税费相对比较少,依次是:城建税:属于市区、县城(镇)和非市区、县城(镇)的,分别按增值税额的7%、5%、1%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3%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2%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3,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意见

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有哪些?2019年全年应纳税额实缴金额退税2%
个人建议个税基数和社保基数对比调整一下,目前还是有大部分的企业无法为员工按实际工资投社保

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意见

4,个税优惠政策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优惠对象不分残疾等级。(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五)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5,天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分地方,一般在有国家扶持的地方比较优惠。 龙井市亚太互联网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1、增值税按入库总额的23.1%奖励给企业; 2、营业税(含营改增部分)按入库总额的70%奖励给企业; 3、印花税按入库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地方没有权利自行设置优惠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如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先减去起征标准3500,那应税收入就是66500,然后计算:1500*3%+3000*10%+4500*20%+26000*25%+20000*30%+11500*35%
2、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给予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减免税收。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昆政办〔2000〕85号 2000年11月30日

7,出售满五年住房个人所得税能够减免多少

是国家政策,营业税减免年限已经由原来的5年改为2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成2年。目前多个地方已经开始执行。国家政策是随时调整的,具体会不会变化,说不准。
解:∵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唯一住房满五年出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唯一住房满五年出售,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是对的
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个税是交易价的1% 。这个政策市国家颁布的各地区都要执行的。晚几年房价高了 你交的个税相对要多一点点。

8,二手房交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买卖过户的:只有房产原来源非赠予的,且房产证满五年并是业主唯一住宅房产的免收个人所得税。其它过户如赠予过户、继承过户、离婚释产过户等都是免个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方式是: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出售本人唯一住房时可以免交个税。

9,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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