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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深圳坪山新区属于六区的哪个区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17 06:35:50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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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坪山新区属于六区的哪个区呀

坪山新区作为功能区不属于任何一区,它已从龙岗区分出,自成一区。深圳市现行政区划如下:一、行政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二、功能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坪山新区和大鹏新区由龙岗区分出,光明新区和龙华新区由宝安区分出。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新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东北部,包括坪山、坑梓两街道办事处和大工业区,总面积达到168平方公里,是深圳市东部主要工业基地。坪山区人口约为60万。坪山区的气候为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坪山区的著名景点:大万世居、龙田世居、马峦山森林郊野公园等。

深圳坪山新区属于六区的哪个区呀

2,坪山新区哪几个村

截至2014年,坪山新区辖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其中坪山街道辖17个社区:坪环社区、六联社区、碧岭社区、汤坑社区、沙湖社区、马峦社区、江岭社区、沙坣社区、金龟社区、石井社区、田头社区、田心社区、竹坑社区、南布社区、坪山社区、六和社区、和平社区。坑梓街道辖6个社区:坑梓社区、老坑社区、龙田社区、秀新社区、金沙社区、沙田社区;政府驻地坪山街道办事处。扩展资料:2009年6月30日,将原深圳市大工业区和原龙岗区坪山办事处、坑梓办事处整合,成立坪山坪山区,组建中共深圳市坪山坪山区工作委员会、坪山坪山区管理委员会、中共坪山坪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原深圳市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留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牌子。2016年9月,国务院批复以龙岗区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坪山坪山区区域范围)设立坪山区 [6] 。10月,以坪山、坑梓2个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坪山区的行政区域。2017年1月7日,深圳坪山区举行揭牌仪式,正式成为行政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坪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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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属于哪个区

坪山新区现在是深圳市的独立行政功能区。坪山新区于2009年6月30日成立,位于深圳东北部,下辖地区有坪山街道、坑梓街道,面积约168平方公里。坪山街道辖17个社区:坪环社区、六联社区、碧岭社区、汤坑社区、沙湖社区、马峦社区、江岭社区、沙坣社区、金龟社区、石井社区、田头社区、田心社区、竹坑社区、南布社区、坪山社区、六和社区、和平社区; 坑梓街道辖6个社区:坑梓社区、老坑社区、龙田社区、秀新社区、金沙社区、沙田社区 [4] ;政府驻地坪山街道办事处。【扩展资料】坪山新区历史沿革坪山新区辖区,最早隶属宝安县,分为坪山与坑梓两镇。1992年,龙岗区成立,两镇隶属龙岗区管辖。1994年深圳市开始筹建大工业区。1997年大工业区正式动工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在坪山镇和坑梓镇的部分用地共38平方公里,设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2004年,深圳撤销坪山、坑梓两镇,分别设立坪山街道办事处和坑梓街道办事处。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委市政府为推进以大工业区为中心的东部片区统筹发展,促进深圳市域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化水平,将深圳市大工业区和龙岗区坪山街道、坑梓街道,整合为坪山新区,设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大工业区管委会同时撤销。【参考资料】网易新闻-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 百度百科 -坪山新区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属于哪个区

4,深圳坪山新区属于六区的哪个区

坪山新区和大鹏新区由龙岗区分出。深圳市共设6个市辖行政区。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内4个区,即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特区外2个区,即宝安区、龙岗区。6个区共辖51个街道、622个社区。福田区:福田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中部,是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该区于1990年1月4日建制,区人民政府于同年10月7日成立。区政府驻沙头街道。全区总面积78.8平方公里,行政区域东起红岭路与罗湖区相连,西至侨城东路与南山区相接,南临深圳河、深圳湾与香港新界相望,北与宝安区接壤。下辖园岭、南园、华富、莲花、福田、沙头、香蜜湖和梅林8个街道、92个社区。2005年年末常住人口116.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6万人。罗湖区:罗湖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中部,是深圳市开发较早的商业中心区。该区于1990年1月4日建制,区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21日成立。区政府驻黄贝街道。全区总面积78.36平方公里,行政区域东接盐田区,西至红岭路与福田区相连,南临深圳河与香港毗邻,北与龙岗区、宝安区接壤。下辖黄贝、东门、南湖、桂园、笋岗、清水河、翠竹、东湖、东晓和莲塘10个街道、115个社区。2005年年末常住人口86.04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3.27万人。 南山区:南山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西部。该区于1990年1月4日建制,区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24日成立。区政府驻南头街道。全区总面积182平方公里(包括内伶仃岛和大铲岛),行政区域东至侨城东路与福田区相连,西扼珠江­口与珠海市相邻,南至深圳湾和内伶仃岛与香港隔海相望,北背羊台山与宝安区接壤。下辖南头、南山、招商、蛇口、粤海、沙河、西丽和桃源8个街道、98个社区。2005年年末常住人口90.0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0.28万人。盐田区:盐田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东部。该区于1997年10月建制,区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成立。区政府驻海山街道。全区总面积72.36平方公里,行政区域东起大鹏湾背仔角与龙岗区相连,西接罗湖区,南连香港新界,北靠龙岗区。下辖沙头角、梅沙、盐田和海山4个街道、18个社区。2005年年末常住人口21.5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19万人。 宝安区:宝安区位于深圳市西北部。该区于1992年11月11日建制,区人民政府驻新安街道(­宝安县城)。全区总面积733平方公里,行政区域东接龙岗区,西临伶仃洋与中山市相望,南连南山区、福田区和罗湖区,北靠东莞市。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在该区辖区内。下辖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公明、光明、石岩、观澜和龙华10个街道、173个社区。2005年年末常住人口330.0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5.49万人。龙岗区:龙岗区位于深圳市东部。该区于1992年11月11日建制,区人民政府驻龙岗街道。全区总面积844.07平方公里,行政区域东南临大亚湾与惠州市相邻,西接宝安区,南连罗湖区、盐田区,隔大鹏湾与香港相望,东北靠惠州市、东莞市。大亚湾核电站在该区辖区内。下辖布吉、平湖、横岗、龙岗、龙城、坪地、坑梓、坪山、葵涌、大鹏和南澳11个街道、127个社区。2005年年末常住人口184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2万人。

5,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坪山新区产业聚集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坪山新区管理体制,规范坪山新区管理机构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坪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坪山、坑梓街道行政区域。第三条 新区应当坚持工业化与城市产业化互动并进,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以城市化促进工业化,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区。第四条 新区应当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高端产业聚集效应,打造生态型、创新型现代制造业新城,重点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及与之相适应的高端服务业。第五条 新区应当依托产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产业发展与区域建设、行政事务的一体化管理,加快区域工业化和城市协调发展步伐。第六条 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辖区招商引资、产业规划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  (五)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落实与辖区相应的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与开发、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八)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新区的行政和社会事务,包括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农林牧、水务、文化、卫生、体育、人事、机构编制、劳动、民政、安全生产、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人民武装、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十)负责新区的财政收支;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新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第十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相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龙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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