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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局林伟元,深圳市全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怎么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9 15:24:46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1,深圳市全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怎么

简介:1公司简介:深圳市全顺吊装搬运公司成立于1991年,经深圳运输局,工商局,税务局注册成立的专业装卸运输企业。本公司自备直臂吊机15-400吨,8-120吨自带吊车,3-15吨叉车,3-15吨箱式、仓栏式、尾板式货车,8-17.5米拖头车,8-30米高空作业车,0.6-0.8米超低板拖车等车辆。引进香港搬运工具配套设施,24小时恭候调配服务!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一握全顺手,永远是朋友!公司分部;东莞万江东莞塘下东莞大岭山东莞长安东莞石排本公司提供广东省各地区大件吊装运输,搬厂,工厂机器搬运吊车租赁等业务!24小时服务,欢迎中介!2服务范围:A工业类:专业搬厂,厂房(钢构、、航吊、电梯等)安装与拆除,货柜装卸,机械设备(电厂、石化厂)槽罐吊装、搬运、移位、定位,设备上下楼,主机下地下室。工程类:搬工地,设备吊装、转场(履带起重机、压桩机、塔吊、旋挖钻机、连续墙抓斗、水平定向钻、潜孔钻机、盾件;铲车、挖掘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发电机);工程起重、吊装(重型设备、公路、铁路、桥涵、港口、码头、机场、水利枢纽、电力);交通标识、路灯、广告牌、电杆、树木等的架设。B工程类:搬工地,设备吊装、转场(履带起重机、压桩机、塔吊、旋挖钻机、连续墙抓斗、水平定向钻、潜孔钻机、盾件;铲车、挖掘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发电机);工程起重、吊装(重型设备、公路、铁路、桥涵、港口、码头、机场、水利枢纽、电力);交通标识、路灯、广告牌、电杆、树木等的架设。C运输类普货,三超货物的长、短途运输,集装箱掏箱、装箱与运输。D生活类:机电设备吊装(大型中央空调,干洗设备,厨卫设备,家具用品,冷水塔,空压机,水箱,各类槽罐)。E其他大理石板材、观赏石的吊装卸运;钢材、金属线材的装卸车和上楼;玻璃、玻璃钢管等玻璃材制和水泥管的装卸车;货柜装卸搬运;输变电器的装卸、搬运、吊装,输变电站、公交站台、收费站台等主箱体的吊装搬运;篮球架等文体设施的配送、卸运、吊装。路灯安装维修、高杆灯维修、电力、通讯设施高空检修。F泛用于各类建筑、安装、市政、交通、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电力、输变站、油气管道工程建设。提供包台班、包月租赁。24小时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您的利益,请适当提前来电预约G包装部门:☆各种材质的包装箱、托盘☆防潮、防锈、防静电、缓冲及各类包装材料☆拆卸、装柜、吊装☆进口优质木材、人造板材木箱包装系列:出口原木消毒木箱(提供IPPC消毒证)、出口免商检木箱、钢带箱(折叠重复使用)、框架木箱、防震木箱、真空包装木箱。吊装安全提示 之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法定代表人:高元成立时间:2011-04-06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4030610530294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三村二路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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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MA在国内到底有多大用处

一、培养考生的全局思维CMA是一门含金量高、系统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结合的非常紧密。通过CMA的学习,财务人不仅能掌握系统的管理会计理论知识,还能培养其考生的全局思维。因此,CMA需要考生在实践中理解和应用CMA知识内容体系,将之转变为个人对治理会计和企业治理的理解和经验。因此CMA不仅仅是一个简朴的考试,而是人生的一次自我升华。二、CMA助力财务人职业发展相比于传统的财务认证,CMA证书能够助力职业发展主要体现于取证CMA就能从事财务分析师,成本会计,高级会计,到内部审计,财务经理,再到预算分析师,首席财务官,首席执行官等职位。之所以能拥有这样的优势,是因为CMA培养的管理会计不仅拥有传统的财务会计知识,还拥有管理+业务的内容,并能根据财务分析、财务管理、财务决策等内容为管理者提供战略支持和依据。另外,传统财务会计的思维一直都是为企业记录财富,而管理会计则是为企业创造财富。因此,管理会计得到了全球各行各业的雇主和CFO的青睐,也成为了众多大型企业**者作为衡量专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标准。三、指引企业走向强盛随着全球化格局的实现,现代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既要面对来自国内的竞争,还要面对来自国外的压力。因此,企业要想走向强盛,就必须全面、系统的运用管理会计,依靠它的财务分析、财务管理、财务决策的手段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依据,为企业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市场分析等内容提供管理、从而为企业创造财富。CMA是全球著名的管理会计认证,也是我国**正式引进的管理会计认证,完全满足了企业的发展需求。四、CMA带来无可比拟的高薪据IMA公布的中国区薪资调查结果显示:38%的调查对象拥有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认证,19.5%为CPA(注册会计师),8.1为CIA(认证内部审计师),29%拥有其他认证。这份中国区薪资调查中,CMA持证者的平均工资为216,127元,而非CMA的平均工资为156,788元。CMA持证者的薪资比非CMA高出38%,总薪酬高34%,部分年薪高达80万元。CMA认证不仅能帮助财务人实现升职加薪的梦想,还能帮助持证者转变财务人的传统思维模式,打开一扇通往成功的职业生涯的大门,建立职场信心,与专业人员之间缩小了技能上的差距。扩展资料:首先,需要清楚地知道CMA的考试形式和得分标准。CMA考试分为中文和英文,考生可以选择任一形式参考,虽然考试语言不同,但是通过考试后拿到的证书含金量是相同的。对于英语基础比较薄弱的考生来说,英文CMA考试难度肯定是相对较大的。但许多考生也都会选择参加CMA英文考试,以同时提高自己的语言和专业水平。CMA新纲考试形式包括单项选择题和简答题两种。先是100道单项选择题,然后是两道简答题。CMA新考纲满分500分,360分及格,需要答题准确率在70%才可以通过考试。其次,需要了解,CMA的相对优势不在于证书本身,而在于证书所学内容和应用实践的紧密结合,这除了取得证书以外,还需要比较多的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所以需要压缩考证时间,花更多的精力在实践中理解和应用CMA知识内容体系,将之转变为个人对管理会计和企业管理的理解和经验。因此通过CMA考试,取得CMA证书往往都是在一年左右甚至一年内。从这个角度来说,CMA就不能算是一个简单的考试了。毕竟CMA考试的内容非常宽泛,每一个Section实际上都相当于其它认证考试的厚厚的一本书。要在一年左右完成考试,也属不易,而且还是有不少内容是比较新的,和跨学科的,学员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功夫。在2014年CMA中文新考纲的两门考试中,所有考题的难度最高都达到C难度。在A、B、C级三个考试难度中,A难度为简单记账人员水平、B等级为简单分析水平、C等级为能分析、可决策水平。C难度考察考生综合信息,环境评估及提出建议方面的能力,C级别的评估类题目要求考生按照明确的目的,能够对具有既定目的的材料价值进行判断。这也意味着其通过标准是专家级水平,而非入门级的最低专业水平。因此,对所有主要考点,均会考核考生在信息综合、状况评估及提出建议等方面的能力。另外还会考核考生对问题的理解与分析能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CMA

CMA在国内到底有多大用处

3,简并增值税税率对相关行业和产业产生什么影响

一、税率简并及对农业及农产品相关行业影响(一)增值税税率简并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为11%。上述货物的范围,则平移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的规定。(二)增值税税率简并对农业和农产品相关行业税务影响调低上述货物销售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将有利于降低上述货物销售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并对行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然而,也要注意到,简并增值税税率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并对部分行业产生影响: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是否相应全部调整尚待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分别赋予了税务机关和海关。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对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征税范围的理解上并不一致[1],并反馈到征管层面。例如,在增值税税率简并前,尽管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气在国内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是部分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气在进口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并非13%,而是17%。目前尚不明确此次简并税率调整为11%税率货物,其在进口环节征税时,海关是否亦会全部调整为11%。2、进口环节进销倒挂税差加大,将对部分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如前所述,海关对进口前述货物是否全面执行降低为11%的增值税税率尚待确定,如果未来海关对部分上述货物在进口环节的税率仍按17%征收,对国内进口此类货物的贸易公司来说,其影响是较大的。以橄榄油、棕榈油等为例,这些油原产于国外,按照现有的海关税则,在进口环节可能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也可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例如,根据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为1510 0000、1509 9000的橄榄油、税则号位1511 9090的棕榈油等,按照2017年进出口税则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为17%;然而,进口货物的商贸企业在国内未经加工销售时则适用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11%。这种进销环节税率差异可能导致该类企业将长期存在较多的留抵进项税额,其不但无法享受增值税降负的红利,还将可能导致销售环节税率从13%降低到11%而不含税销售价格无法调整时,产生较之前更大的留抵税额,对该类企业的发展较为不利。3、国内购销倒挂税差加大将对部分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前,因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国内购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则为13%,存在着较大的增值税税率购销倒挂,导致这类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额留抵。而此次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其销售环节税率降低,导致留抵税额将进一步加大。以农机生产企业为例,其销售环节税率调整为11%,而采购的农机零部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农机生产企业可能进一步导致长期存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挤占了企业资金。考虑到简并增值税税率对此类企业的负面影响,该类企业应主动调整运营模式,避免大量进项税额留抵现象长期存在。二 税率简并及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后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及行业影响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文件规定,购入农产品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据实抵扣、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计算抵扣、核定抵扣。财税〔2017〕37号调整了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范围,并考虑了增值税税率简并的影响,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相应进行了调整。(一)增值税税率简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力度不变1、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抵扣力度不变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由于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而加工后的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文件适用的范围理解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2、购入农产品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务影响分析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扣力度不变针对的是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上述情形可以按13%扣除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此类纳税人因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的前提下,其购入农产品按13%抵扣,将不会加大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下两个例子将有助于帮助理解增值税简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务影响分析。(1)据实抵扣例如,企业购入农产品用于加工饼干,虽然该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由于该农产品是用于加工17%税率的饼干,且购入农产品构成农产品深加工货物饼干的实体组成部分,因此准予对购入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而非按11%抵扣,以保持和此次简并增值税税率前的抵扣力度一致。(2)核定抵扣例如,一家饼干生产企业,将购入的燕麦用于促销活动,如果该饼干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核定抵扣试点范围,则虽然燕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由于该燕麦并不构成其生产的饼干的组成部分,因此仍允许按13%的核定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不会对该类企业的抵扣力度产生影响。3、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在实践中,部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不仅用于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也可能用于农产品简单加工。为此,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还要注意:· 购入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和简单加工与分别核算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事上述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可能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同时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例如用于生产11%的货物),此时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分别按13%和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海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采购的农产品可以按17%抵扣)。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入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和简单加工进项税额抵扣尚待明确的问题尽管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购入农产品同时用于深加工和简单加工时需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分别核算。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从事上述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可能既用于深加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同时又用于生产简单加工(例如用于生产11%的货物)的企业,其在农产品购入环节通常难于区分上述两者各自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这给分开核算及后续按13%还是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无疑带来了挑战,不排除未来税务机关将就此进一步明确,以增加后续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用于深加工和转售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从事上述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可能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转售的,其并不存在前述深加工和简单加工下可能混用的情况,在理论上本身就是可以分开核算的,因此可以分别按按13%和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海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采购的农产品可以按17%抵扣)。(二)凭票抵扣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企业的的税务影响分析1、简并税率后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以下称“简单加工)凭票抵扣政策变化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除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适用11%税率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含核定抵扣)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条款主要适用于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的企业。其适用的企业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简单加工的生产企业等。也即是说,对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取得的农产品不再按13%抵扣进项税额。2、简并税率后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凭票抵扣的税务影响与过去相比,简并税率后非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品票抵扣进项税额将发生以下变化:(1)购入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税率从13%调整到11%除进口农产品从海关取得的部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能还存在17%的增值税税率外,该类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1%;对于7月1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3%的,在7月1日后抵扣时仍按13%抵扣。对于购入农产品的该类企业(如商贸企业)来说,尽管购入货物的税率从13%降低到11%,导致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但增值税销项税额也相应同步减少,并不会因此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但对那些习惯采取含税价报价的销售企业来说,可能面临着和买家的新一轮价格谈判。 (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按3%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改为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体现的并非意味扣除率从13%调整到11%。在财税[2012]75号,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方不能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13%的增值税税率,而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缴纳的增值税据实抵扣。而在过去的实践中,一些企业通常理解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效应强于普通发票,导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本可以取得普通发票作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变为只能按票面3%征收率所缴纳的增值税据实抵扣,从而白白浪费了部分进项税额抵扣。财税〔2017〕37号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按13%抵扣,无疑对企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从13%调整到11%由于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变化,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3%调整到11%。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发生了变化,采购农产品的企业仍需要对此高度关注。例如,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且该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的,在财税〔2017〕37号生效前,该取得的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财税〔2017〕37号生效后,由于该农产品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需要注意,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三)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及行业影响分析1、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变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入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而财税〔2017〕37号则不再使用财税[2012]75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并将其调整为“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2、农产品销售发票调整后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对于采购农产品的企业并不会因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变化产生大的影响。例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给购买方的发票虽然不属于财税〔2017〕37号下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是根据财税〔2017〕37号,可以按购入的农产品是用于深加工,还是非深加工,分别按照13%和11%抵扣进项税额,就整体而言,只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产生一定的税务影响。相反,取得财税〔2017〕37号中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在此之前,企业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需要特别说明,在过去不少企业存在一种误解,对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并非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实践中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然而,按照财税〔2017〕37号,即便发票上的税率为3%,购入的企业可以分别按13%(用于深加工)或11%(用于非深加工)抵扣进项税额。(四)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及税务影响分析1、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这些被选中的行业,当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时,其不再实行凭票扣除进项税额的方式,而是采取核定抵扣。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具体而言,结合财税[2013]57号及财税〔2012〕38号,实行核定抵扣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核定抵扣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即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需要注意的是,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并非11%或13%,而是按所生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即销售货物为17%时,扣除率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1%时,扣除率为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时,即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且购进农产品虽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核定抵扣率保持13%不变;·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是用于深加工,包括不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或购进农产品虽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或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核定抵扣率调整为11%。2、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率调整的税务影响对于购入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税率简并会产生和凭票抵扣企业类似的税务影响。(1)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企业来说,其进项核定抵扣率和增值税销售环节适用税率均不发生变化(分别为13%和17%),无需担忧其进项税额抵扣率的调整。但是,由于销售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调整,实践中可能引起新一轮的议价。(2)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但构成货物实体的企业来,其生产出来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而增值税的核定抵扣率为13%,可能导致该类企业存在较大的进项税额留抵。(3)对购入农产品用于非深加工,且不购入货物实体(如转售、推销等),其销售环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核定抵扣率均从13%调整为11%,该种同步调整对行业将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三、简并税率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问题及税务影响分析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由于此时点涉及到货物的征税率调整问题,为此也需要对该类货物出口的退税率适用问题做出相应规定。按照财税〔2017〕37号规定,出口简并税率后的货物,其退税率适用如下:·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其在2017年8月31日后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1%。上述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对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而言,需要考虑到采购货物(含生产企业视同资产货物)时征税率为13%而出口时的退税率可能为11%的问题。因此,这些企业应立即行动,制定周密的采购计划,避免7月1日之前货物采购过多而无法在8月1日前出口的现象。

简并增值税税率对相关行业和产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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