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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土保持方案代写,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7 15:28:30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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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项目在动工之前,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防止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方案。一般来说涉及到动工用土的都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如房地产、管道类都是需要做的,根据扰动面积出具水土保持报告表或者报告书。需要做水土保持的情况:一、收集占地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方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二、征收面积大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总量大于1000立方米小于5万立方米的土石方,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征收面积不足0.5公顷,挖方、填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

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建筑工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举报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预 防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第九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第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第十二条 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应当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9修正

3,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17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建筑工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二、第十二条中的“开发建设单位”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设计费用,单独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六、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建设单位”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修改为“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全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水务主管部门。”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体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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