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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治理违法建设调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5 07:34:51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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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房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二、市政府应坚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一)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应严肃查处。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必须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事项的所有手续。  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二)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禁止施工队伍承建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对违反本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可查封其施工机械和设备,暂扣其承建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施工机械和设备,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四)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文化、娱乐、饮食等经营的行为。违反本决定的,文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收回其文化、卫生等等有关的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六)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给无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  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重查处违法建筑。三、各级政府应把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规划国土部门、各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的领导班子,在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凡发现国土规划部门或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发生越权审批、非法占地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主管领导不得晋升职务,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和滥用职权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代管的临时用地按规划可以建设临时建筑的,必须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凡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临时建筑,应追究区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五、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村民兴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批准。  禁止非本村村民买卖宅基地和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在宅基地兴建住宅。六、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筑定期普查制度,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违法建筑普查结果。对普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应当作出及时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国土部门、监察部门举报违法建筑情况。上述机构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发现有违法事实的,应依据本部门的职权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各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对严重违法者给予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2019修正

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原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者原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原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者原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坚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应当严肃查处。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应当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者事项的所有手续。  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二)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建筑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应当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禁止施工队伍承建无住房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对违反本决定的,住房建设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可以查封其施工机械和设备,暂扣其承建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其施工机械和设备,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四)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文化、娱乐、饮食等经营的行为。违反本决定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收回其文化、卫生等有关的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他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重查处违法建筑。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班子,在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凡发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区、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发生越权审批、非法占地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主管领导不得晋升职务,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处分;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和滥用职权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区人民政府代管的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可以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凡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临时建筑,应当追究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五、一户原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原村民兴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禁止非本村原村民买卖宅基地和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在宅基地兴建住宅。六、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筑定期普查制度,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违法建筑普查结果。对普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举报违法建筑情况。上述机构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发现有违法事实的,应当依据本部门的职权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各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对严重违法者给予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2019修正

3,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一、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三、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六、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七、市政府应当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优化和合理调整,然后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原则,对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违法建筑,另行制定处理办法。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依照本决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具有上述(三)、(四)、(五)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其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拆除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  (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十一、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二、对违法建筑拆迁的补偿和补贴,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体现向守法合规者倾斜的精神。具体补偿和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处理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依法予以补偿。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经处理确认产权或者未申报的外,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建设行为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依法拆迁时,给予适当补贴。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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