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和渔船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2009年4月和五一期间安全事故-0/1、安全事故1-4月份情况我县发生各类举报安全生产事故20,水上交通和渔船捕捞作业为零事故。
2009年4月和五一期间安全事故 -0/1、安全事故1-4月份情况我县发生各类举报安全生产事故20。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8,直接经济损失56500元。未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和渔船事故。二。4月份全县安全事故情况4月份,我县各类安全生产报告事故1,一人死亡,零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其中有道路交通事故1,死亡1人,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未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水上交通和渔船事故。1.安全生产事故情况4月份,我县无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事故。水上交通和渔船捕捞作业为零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情况4月份,我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起,死亡1人,受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6%。3.Fire 事故(火灾报警)4月份,我县发生火灾报警(报警)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事故,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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