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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9 04:42:03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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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

收费标准每个地区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分时段、分片区差别收费。居住区停车场收费与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有差别,不同的车辆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差别。广州停车费收费标准日前,广州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州市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方案》将从8月1日起实施。除了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不作调整,其他类型停车场大涨。其中一类地区涨价最凶猛,普遍上涨六成:住宅室内最高由2.5元提高至4元/小时,上涨60%;商业、咪表最高由10元/小时提高到16元/小时,上涨60%;露天配套由3元/小时涨到5元/小时,上涨67%。广州市内的商业配套、咪表停车场停车计时周期将由“半小时”调整为“15分钟”,提高车位周转率。商业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3.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4.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5.商业配套停车场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天收费标准的30天之和。6.24小时最高限价为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标准。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3.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4.连续停放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5.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月保)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场经营者)约定,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咪表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说明:1.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3.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4.24小时最高限价为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标准。换乘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说明:1.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2.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3.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停车收费标准和规定

2,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九条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第十一条 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  (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  (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的消防监督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等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数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4,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08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九条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第十一条 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标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制作。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第十三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明及其规定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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