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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什么叫婚姻家庭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5 01:27:11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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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婚姻家庭法

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制度、亲属关系和婚姻财产等一系列和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制度

什么叫婚姻家庭法

2,婚姻家庭法概念及特征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概念: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特征:1、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婚姻家庭法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2、主要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 O(∩_∩)O谢谢

婚姻家庭法概念及特征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4,婚姻法有哪些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5,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征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约束保护,既可视为父母的权利,也可视为父母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同步进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觉中捍卫了弱者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它的触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法律的价值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6,家庭婚姻法是什么

这个要看你自己的观点了,如果老公是真的有了外遇而你自己又真的不能忍受了,并且你也和他协商过这个问题的话,自己想清楚了再决定是离还是合,如果你自己都没有个想法的话,别人也帮不了你,不管家里发生什么事情,夫妻就是夫妻,本来应该互助互爱的,如果他没有因为外遇而对你拳脚相加的话,建议你还是和他好好谈谈然后加以正确的引导,相信他会明白的。如果已经到了家庭暴力的地步了,建议还是离婚吧,至于孩子的话,就只能争取抚养权了。但是,夫妻之间总归是要归于平淡的,你怎么判断他对你是没有感情了呢?结婚之后和恋爱时候是不一样的,没有了激情,这样时间长了就平淡了,但是平平淡淡不正是一种幸福吗? 所以,女人有时候要好好审视一下自己,他外遇的原因是什么?难道真的是他这个人有问题吗?还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他才不愿意回家。 所以在决定离婚还是继续过日子之前先搞明白你们两个人之间的问题。

7,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为夫妻在经营婚姻关系上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以下是婚姻家庭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离婚边缘的女人,如何挽回婚姻?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 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  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8,新婚姻法的规定

可以先补办结婚证的,而且即使您去诉讼,法院也会要你先行办理登记
未结婚生了孩子,过去按事实婚姻处理,要办理离婚手续才能离婚;新婚姻法则按同居、非婚生子女处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你想要孩子,可以起诉由法院确定抚养权就可以了。孩子小的话法院按有利于孩子生长来确定抚养权,一般是由女方抚养,男方付抚养费;孩子有识别能力的话针求孩子的意见确定抚养权,也可以协商解决。不用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是男方想离婚 要小孩 就掏点钱 如果是女方就好一点 可以沾一点光 那就是打官司 最好找个好律师
这个要看法院的判决了 法院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的 谁的条件(主要是经济条件)更好的话 可能性就会更大一些 但是也不排除其他因素的

9,中国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六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百四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百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八百四十三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四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四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 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八百四十七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八百四十九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八百五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 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0,婚姻家庭法的含义4点

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的,可以按照正常的思维去理解这些。法律都人想出来的,我们也可以说家庭婚姻上去分析。

11,家庭婚姻法

这问题调解一下就可以了,未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直接分开就可以解除了。  对于抚养:也是调解为好,如果只有一方愿意抚养,就由那方抚养,另一方给抚养费。如果双方不愿意,或双方都愿意,则可以通过调解或是起诉解决。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  父母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此,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所以,每月要求1000元应该不为过)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在的问题是,孩子双方都想要,还是双方都不想要?起诉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条件和身体条件去权衡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它以家事劳动价值论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肯定夫妻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在制度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更注重了对弱者权利的伸张,但在适用范围和金额确定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是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2,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汇编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3、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4、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7、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9、 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10、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11、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力义务的亲属。12、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13、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1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15、 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16、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17、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1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20、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21、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2、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23、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24、 外亲——有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25、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虽受婚姻效力约束,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26、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27、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管教和财产的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28、 非婚生子女的准生——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该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29、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希望对你有帮助。。。
文章TAG:婚姻家庭法婚姻婚姻家庭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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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日期:2023-05-06

  • 赞扬老师的诗,赞美老师的诗句

    赞美老师的诗句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仰止弥高,钻之弥坚。桃礼不言,下自成蹊一日为师,终生为父题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 ......

    广州市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