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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建局,广州市房管局在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3 23:30:39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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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房管局在哪

现在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广州市房管局在哪

2,广州市住建城乡建设局纪检部门地址在那

联系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地铁珠江新城站B1出口)监察部内部设办公厅、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法规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外事局等26个职能厅(室、局)。监察部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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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住建局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020-8159779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020-8792145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6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路12号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020-36897093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9号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3号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9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街与西城路交叉口东北50米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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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哪位朋友知道广州市建设局培训中心地址及号码麻烦告知谢谢

广州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地址:广州市建设五马路34号,电话020-83863861,自己打电话问一下了,更详细的内容也可以访问培训谷去看看

5,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摘要 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1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请问经租房现在可以收回吗? 具体情况请向住建局查询 正常迅速解决联系方式请稍等 正查询住建局的联络渠道 可以拨打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或者添加微信公众号 广州12345 均可进行具体情况的咨询 请问广州住建局地点? 如果是要咨询的 是前往广州市住建局的信访窗口,地址是府前路3号1楼,电话83126490 试一下 希望对你的提问有所帮助! 我想知道现时经租房政策,明确了就不用到处跑了,几十年不想跑了! 拨打服务热线 12345 也是能得到咨询的, 不必一定要去到现场 好的,谢谢你 不客气 你可以尝试上面的联系方式 如还有问题请再联系我

6,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待遇怎么样

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是正厅级。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从整体上面来说,还是比较不错的,建议去尝试一下;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7,广州住建局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作出了哪些要求

广州住建局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要求如下: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承租人住有所居;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要求一: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一是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二是严格按照《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粤建房〔2020〕101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大第58号公告)要求,合法规范经营,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三是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投诉量大的,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四是住房租赁企业要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包括房屋业主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等数据。要求二:确保承租人住有所居。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社会稳定和小区和谐出发,协助各区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及涉租赁纠纷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纠纷。对于涉及承租人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并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服务等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力量化解小区内存在的租赁纠纷,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要求三:从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不得在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引起群众恐慌的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及时向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房屋租赁双方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上门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扩展资料避免租房协议纠纷的方法1、挑选正规中介。正规中介公司服务较专业,其房源信息量大,成功率高,承租人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障。2、警惕“二手房东”。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二手房东”现象非常泛滥,经常发生前脚“二手房东”租房,后脚房东过来收房子,给租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提醒;如是“二手房东,”一定要核对他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并看明原房东是否同意“二手房东”将房屋转租出去,否则无效。3、确认房屋安全。租房子不能只图租金便宜,一定要认真检查房子是否待拆迁或是危房。4、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三方协商后签订合同,不能只是口头协议,以免租住后出现纠纷。一般房东会要求缴2个月的押金,一定要索取收据,退房时记得凭收据拿回押金。参考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广州住建局:物业不得断水断电断气驱赶承租人

8,广州市总的房管局在哪里

越秀区豪贤路那个,就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是你说的“总的房管局”具体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坐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步行约800米;附近有公交站“正骨医院”和“仓边路”
现在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9,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公租房可迁入户籍

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下达了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与租赁补贴并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即“三房两改”住房保障体系),要求重点探索研究相应的规范标准、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自2012年《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实施以来,我市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适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2020年初,我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了《广州市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穗府函〔2020〕3号)、出台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市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组建方案》(穗建办〔2018〕354号),主要由市城投集团、珠江实业集团分别组建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从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一方面使住户遵章守法住得省心、放心、舒心,另一方面提高运营和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相关纠纷、投诉、信访,更加细致、周到、贴切地做好住保工作,制定《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20〕55号)—《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租房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建保〔2020〕125号)—《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穗府办规〔2016〕9号)以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治安管理和户政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参考《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市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组建方案》(穗建办〔2018〕354号)相关内容。三、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36条,分为总则、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一)总则。一是阐述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作出了业务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牵头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监管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各区政府按属地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财政及社会力量在本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监管实施工作,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三是强调了住户享受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居住使用。一是明确了使用要求,规范使用行为;二是明确了租金支付方式及减免条件;三是规范了共同居住情况;四是明确了房屋调换和继承问题的处理;五是规范了退出方式。(三)运营管理。一是明确了运营单位职责;二是规范了运营单位巡查检查居住情况行为;三是明确了运营单位纠正住房违规使用的职责和方法;四是明确了议事协调机制的组建方式;五是协调了运营与社区治理之间的关系。(四)物业管理。一是明确了纯保障房小区的运营管理与物业服务合并实施;二是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调价形式;三是协调了安保措施与住户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五)监督考核。一是明确了住户监督的权责;二是完善了对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的考核与监管;三是新增了住房情况定期监管措施。(六)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住户违规申请、未及时腾退住房、欠缴租金责任;二是明确了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责任;三是规范了失信责任;四是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责任。(七)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有效期等。四、答疑解惑(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规定价格出租、销售,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共有产权住房只售不租。(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范围是什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准入退出、运营服务、日常巡查、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单位?受托管理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服务机构,社会力量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单位统称为运营单位。(四)市、区两级政府、运营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监管工作是怎么分工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治安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区财政及社会力量在本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监管实施工作。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业务指令并接受其业务监管。(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和物业费?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经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后反馈处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有共同居住人吗?可以,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七)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调换?可以,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八)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继承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若承租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九)运营单位承担哪些工作职责?详见第十二条,具体包括: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租赁、互换、调换、换购、转让、物业服务、议事协调等工作,搭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售信息平台;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购买人签订共有协议,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建立住户家庭档案,通过安保、探视、访谈、巡查等方式掌握入住人员变化情况;收取租赁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受理租赁合同退租解约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退出转让申请;督导、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报告;负责住房使用安全检查;指导、检查、考核物业服务工作,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制止、纠正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和违规使用活动;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接受住房使用、物业服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调处相关纠纷争议,配合属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维稳工作;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账册和管理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住房使用情况和运营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指导、检查、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十)运营单位的服务督导制度如何建立?连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十一)运营单位是否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巡查抽查?有权,但应按规定规范开展。运营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全部轮流检查和抽查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巡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建档管理。巡查遵守尊重住户生活习惯、工作快捷简短、取得信息最少够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并且通过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是否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运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有权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如何选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新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只有一个业主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履行业主职责的运营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督导与物业服务合并实施。(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如何定价?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按定价规则进行调整,但事先应通过议事协调机制征求住户意见。物业管理区域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送运营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的安保措施如何建立?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序,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住户应配合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实施人脸识别、指纹密码或其他身份信息识别智能化安保措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用于与住房租赁、销售、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是否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商品房业主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十五)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循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建设独立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原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十七)运营单位如何接受监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和绩效考核方案,对运营管理单位政策性业务进行考核。运营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办事窗口、办公场所,均应公开本单位受理投诉电话和接待当面投诉场所,以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投诉渠道和方式,建立投诉专门处理机制。住户对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工作不满意,有权向运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运营单位未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住户可以进一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投诉。(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如何接受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侵害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或者泄露住户资料、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对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职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住户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有权向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住户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投诉。(十九)住户违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首先需要根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承担行政责任,包括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或买卖合同、罚款、强制执行腾退住房、失信惩戒等。其次需要视情节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是住户因从事违法活动、饲养宠物、污染环境、搭建改建、未对住房合理使用和维护、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高空抛掷物品或其他危险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

10,土管局住建局在广州那个位置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020-8159779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020-8792145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6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路12号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020-36897093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9号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3号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9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街与西城路交叉口东北50米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挂绿路12号看你要那一个
不明白啊 = =!

11,关于广州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有个问题请教大家

需要的。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租房合同,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流程:本人携带租房合同,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你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总结: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问他们现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得交够1年以上。
根据广州租房提取公积金相关规定,广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1. 无需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1)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2)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3)职工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本人身份证:原件、每次均需提供(3)本人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4)《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租房)》:原件、若办理租房定期自动转账的需提供;只能本人申请,单位经办人不能代办(5)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仅职工名下有非居住性质不动产或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需提供,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2. 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中有“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2)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5)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申请材料】(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需加盖“备案专用章”、每次申请均需提供(2)房租发票:原件、每次申请均需提供(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在同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二次起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4)本人身份证:原件、每次均需提供(5)本人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6)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仅职工名下有非居住性质不动产,或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需提供,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7)结婚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没有名字的,以配偶的方式申请提取时需提供。3.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1)首次提取申请应在职工与单位或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可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或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申请。(2)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3)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申请材料】(1)房租收据:原件、房租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租金额、详细房租地址;并需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每次申请均需提供(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在同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二次起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3)本人身份证:原件、每次均需提供(4)本人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5)租赁合同:原件、如果职工是向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租赁住房的,则提供与该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职工是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的”住房的,则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申请均需提供。(6)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仅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的公租房的时需提供;若提供此份材料复印件时需加盖单位公章。每次申请均需提供。(7)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仅职工名下有非居住性质不动产,或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需提供,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8)结婚证:原件、租赁合同没有名字的,以配偶的方式申请提取时需提供。

12,我老婆是外省户口我是广州户口已婚三年想把老婆户口转入广州

1、申请材料(1)入户申请表;(2)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4)结婚证;(5)出生证;(6)房产证。2、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3、办理流程:预约 - 受理-审核-证件发放-入户登记。4、办理地点:本人所在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局。5、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6、许可收费:不收费。扩展资料《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投靠配偶入户(户口市外迁入)
入户广州之投靠配偶办理条件: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恭喜您,您们已经达到这个条件。补充限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具体规定如下:对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的,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违反计生育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申请入户材料:1、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依据证明(如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等)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3、其他证明材料:(1)有未成人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要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特别提醒:属证件的提交复印件,同时带原件去现场查验。办理流程:申请(夫妻一方户口在广州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资料)——原籍户口——落户。落户的规定:1、《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2、本人原户口簿和身份证3、本市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最后补充:《广州办理入户须知》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和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凭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凭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十区两县级市的广东省居住证;从化、增城的房产证明。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法定办结期限是37个工作日,广州是否有缩短没有公示。像顺德区这边已经缩短到17个工作日办结。以上信息,供参考!
结婚转户口是可以的,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我是来看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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