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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3 17:45:55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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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E答案解析:[解题重点]本题考查《建筑法》对建筑业企业具备条件的规定。在做这样的题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题干中对答题要求明确规定了要按照《建筑法》来回答。D选项虽然是进行企业资质划分和评定时要依据的资质条件之一,但不是《建筑法》中直接规定的,故不是正确选项。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具有的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的程序大致是: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笔试(通过)--参加面试(通过)--体检(通过)--办理手续,录用为公务员!2012年云南省公务员招录公告还没有出来,2012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什么时候?没有人知道确切的报考时间!我唯一能告诉你的是大概3月份公告出来,同时3月底网上报名,估计4月底那样进行笔试!都是联考形式了。
必须具备如下几点:行政单位:行政编、财拨、履行实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编、财拨、履行实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具有的条件是什么

3,事业单位 公务员考试的条件

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6年3月9日至1994年3月9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六)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具体看你要报考的省份的人事网,里面都有!
您好, 中政行测 和 中政申论 备考平台为您解答!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6年3月9日至1994年3月9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六)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如仍有疑问,欢迎向"中政行测在线备考平台"和"中政申论在线备考平台"提问,我们会及时解答。
具体参照当次公布的招考条件吧,事业单位每个地方都不完全一样的,而公务员的话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18-35周岁以下就可以报考的。

事业单位 公务员考试的条件

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中,还应当告别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考公务员有什么限制条件

1、18岁以上,35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根据报考职位的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学历水平。有的需本科、研究生学历,有的只需专科学历。 4、根据报考职位的不同,要求有不同的专业水平。有些职位只要某专业,有的则较松,具体要看招考目录。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都不能报考。
具体要看职位表
公务员报考的条件 (一)报考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年龄条件 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 2.学历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3.专业条件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 4.政治条件 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 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需要大专以上文凭,年龄在25岁以下。研究生放宽到28.国家公务员35.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6,关于附条件的问题

有效。合同所约定条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应当认定所约定条件有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问题补充: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但包含了时间有效吗?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是有区别的,你的这个约定虽然有明确的时间15天,但是,从条文解释来看,对方是否会迟延发货达到十五日是个不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肯定发生的事实。如果是个肯定发生的事实那么就是个附期限的合同,即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但是本条款所针对事实的发生是不确定的,故为附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与合同一并签署的应该有效
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遇乙方迟延发货达到十五日时,合同解除。”这个条款是有效的,但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该条件不成就。
有效根据合同法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条件: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特征有: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③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④必须是合法的事实;⑤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 。条件的两类:①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②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你所说的期待权要受法律保护,其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当事人所附的条件,应当是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若还不好理解,请参阅以下案例(顺便有利于你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某地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个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两万元。某甲对某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到那时资金周转过来了,我保护把钱还给你。   某乙说,如果时间不长的话,我并不着急用钱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过你得先打一借条,某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两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   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得快,所以某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了。   快到半年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上门索款。某甲觉得赖帐更有利,反正用多长时间也不必付利息,就说原来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设备安装好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钱。现在设备有了,但原料还没搞足,所以还开不了工,故等过几个月后原料全搞到了,开工后才能还钱。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没有开工为由拒绝还某乙的借款呢?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认为,他与某乙间的借款是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偿还”当然说的是期限问题。既然工厂尚未开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双方约定的条款,当然某甲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再还所借的两万元。   而某乙则认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而工厂开工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事情,故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条中所约定的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应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看,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借款,实际上是一种“非纯粹随意条件”,这一条件的成就,既取决于债务人某甲的个人意思,也受经济形势的一定影响。所以这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条件算业已成就,在什么条件下不算成就,决定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以,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这个问题被称作“条件的效力”问题。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决不能为了自己利益,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当时依自然发展,塑料制品厂是可以开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图,为长期不还借款,某甲宁可将所购设备出租他人,也不自己开工,这显然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阻碍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业已成就。   某甲系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视为业已成就,某甲应归还借某乙的钱,并赔偿因此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7,考驾驶证有那些限制条件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参考资料:
这个很多啦 不过现在条件很放宽了 比如色盲啦 手脚不健全啦 身体不健康 换有影响开车的病态 短期内治疗不好的 精神分裂的
文章TAG:规定条件规定规定条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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