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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07:33:28 编辑:东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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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处理劳动管理问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已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同职工个别地签订。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条 合营企业职工,或者由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合营企业自行招收,都需由合营企业进行考试,择优录用。  合营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和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第四条 合营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以解雇;但是必需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由企业给予补偿。  被解雇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工作。第五条 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开除处分,必须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 合营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董事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合营企业职工因有特殊情况,按照劳动合同规定,通过工会向企业提请辞职的时候,企业应予同意。第八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确定。第九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合营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对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外籍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都应当在雇用合同中规定。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优缺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点: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2.合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3.享受外商投资者优惠。缺点:1. 股东的控制权比较少,权力是按照合资金额的比例发放的;2. 观点多,不易融合;3. 汇报比较麻烦,受监管的部门比较多。1. 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2. 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3. 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4. 共同经营管理。5. 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6. 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优势:1、合资企业可获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2、合资企业获取多方面资金,可用扩大企业的相关规模;3、获取合作的合资方无形资产和市场销售渠道等等便捷。劣势:1、本土化的控制权减少,许多事情要受合资对方的干涉;2、文化交涉融合含有一定的难度;3、受监管的部门增多,汇报对象无形增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优缺点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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