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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更新用地政策,现在申请新莞人的政策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6 20:08:55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现在申请新莞人的政策是什么

1. baidu 当地民政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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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政策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约在95年左右集体财产,比如农村土地等。就是属于一部分人集体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分为农村集体所有,与城镇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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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知道现在最新的土地政策

一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也就是说你所承包的土地永远都是你的了。二是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你承包的地愿给谁就给谁、愿卖就卖。三是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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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土地改革新政策

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土地改革 内容参考(天诚国土):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5,东莞最近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快办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财税字〔1994〕001号文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深圳市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再就业优惠证,减免个人税
减免税务
减免个人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请问:我是湖北省人,我有在家办的《再就业优惠证》,现在东莞市黄江镇电脑城做生意,要不要交税费?
1.实施创业培训。引进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实施资助性创业培训。推广《创办你的企业(SIYB)》(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开发)专业创业培 训,对创业人员提供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基本创业知识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培训费用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比例分担。   2.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在认真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加大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对自主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全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万至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以上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4.加强创业服务。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健全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包括: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贷款办理、创业后续服务等。鼓励建立各类创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种形式的创业专家服务团,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决策参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5.实施创业奖励政策。设立“创业奖”,对成功创业并带动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典型给予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6,旧城改造政策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我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大力推进文明社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文明程度,努力实现建设“绿色秦皇岛、和谐秦皇岛、活力秦皇岛、魅力秦皇岛”的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经济效益,提高改造区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推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开发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3、政策推动、群众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政府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改造区片内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改造。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实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改造区片项目规划、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依法实行公示、听证、招投标、公证和担保制度。  5、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实施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规划,有计划、分批分期、逐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应本着“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思路进行。  6、与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要同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使改造后的小区成为文明社区。  7、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内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改造的范围  1、城市建成区内建造年代较长、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不合理、居住环境较差、影响城市景观的住宅区(简称“老旧小区”);  2、建成区内未签订开发协议的村庄和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村庄(简称“城中村”)。 三、配套政策  1、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鼓励建设“低密度、高容积率”小区,提升新建小区的品味。在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中要兼顾到村民改造后生活需要,酌情增加用于安置的公建和商业建筑面积。  2、根据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盈亏测算,市政府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能够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不给予收费减免。对于不能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公共资金;需要易地建设人防设施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除8%偿债资金上缴市财政外,全部返还项目所在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或用于弥补本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其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亏损的项目。  3、按上述优惠政策仍存在改造资金不足的,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予以弥补。  4、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土地公开出让或项目整体招标的方式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5、对于改造区片内原有居住面积较小,达不到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原则上超出应安置面积且不足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出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价购买。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开发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四、具体运作程序  1、各区、市开发区提出拟改造区片范围并面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2、经公示并取得拟改造区片内居民或村民同意后,各区、市开发区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3、市规划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改造区片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评估地价审核项目测算,面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或组织项目整体招标。  5、获得拟改造区片改造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分别成立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2、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拆迁管理,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禁野蛮拆迁,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有关部门对申报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采取并联审批等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为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4、建立奖惩机制。为加大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推进力度,市政府要建立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奖惩机制,对在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中工作扎实、方法创新、成绩突出的区、市开发区要给予重奖,对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成效不明显和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确保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7,拆除重建政策

自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 更新办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而采用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目标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行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而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二、两个新概念 (一)城市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用一年一报的形式,而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二)城市更新单元 在更新办法中首次提出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并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城市更新不再以项目为单位,而是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规划,可综合考虑单元内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安排,尤其是对单元内存在多个更新项目的,可以平衡各项目利益,保证配套设施落地,有效避免了以前按项目进行规划的弊端。按照以前做法,旧改规划按项目进行,如某一片区内有两个更新项目,按规划需安排一所学校时,由于无法平衡项目间利益,往往两个项目都不愿意接收学校落地,造成公共设施建设困难,无法实现完善城市功能的改造目标。 三、三方面突破 更新办法主要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工作程序、地价缴纳标准、城市更新计划管理等内容,在保持与原城中村用地改造地价政策延续的基础上,对特区内外的城中村地价标准进行了统一,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突破: (一)改造对象从城中村(旧村)扩大到所有符合改造条件的建成区 按照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城中村”仅覆盖规划国土部门已划定的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成区、老屋村三类,我区大量原农村工业建成区域和旧城未纳入改造范围;而且从我区城市建设的现状来看,原农村建成区域并未形成独立街区,大多数地区是旧村和旧城犬牙交错,村中有城,城中有村,城和村的界线根本就难以划分,人为地划分旧城旧村分别改造,不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律。 因此,更新办法把符合改造条件的全部建成区纳入更新对象,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规律进行改造,其突破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二)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变事先确定为事后确认 更新办法出台前,根据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我区相关文件精神,旧城旧村改造主要由社区集体股份公司引入合作开发商、或街道选择开发商报区政府备案确定。确定后,改造主体方可开展拆迁谈判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更新办法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改造主体主要通过“收购”、“协议”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企业或个人完成补偿收购后报区政府确认的方式产生。这种做法执行了广东省“三旧”改造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出让作为一种可选的方式重新明确下来 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我市在城市更新项目上一开始采取的就是协议出让方式。但由于国家规定经营性土地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形式公开市场出让,而旧改用地该采用何种方式出让却规定不明确。2008年底开始市国土部门要求包括旧城、旧村在内的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随后,南山光大木材厂地块、我区的回龙埔旧村地块、宝安宝城26区地块以及福田锦龙新村地块,在2008年底、2009年上半年通过挂牌方式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及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操作性,2009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省三旧改造意见,该意见明确可以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形式,更新办法重新明确可以采用协议出让这种形式。 另外,按照更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主导收购土地整备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其项目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主要办理程序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政府对辖区更新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城市规划、业主意愿等情况制定年度计划报规划国土委员会,并由市政府批准;单一主体的片区还可直接向规划国土委员会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此项程序主要是针对更新单元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处理,具备合法登记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清晰的更新单元直接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省三旧改造意见,为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该意见规定了简易的特殊处理方式。但是,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须在2012年前完成,2012年之后该简易处理方式不再执行。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由区政府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单元规划草案,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的由市规划国土委员会辖区管理局批准,突破法定图则的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四)企业、个人协议收购更新单元内物业,收购完成后向区城改办申请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五)改造单位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地价。 (六)更新项目开发建设。 五、补缴地价标准 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拆除重建项目按照原有用地权属和用途分成四类情况,分别按相应标准补缴地价。 (一)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的用地,特区内外采用统一的地价政策,即新建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本地价标准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二)1993年7月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拆除原有工业区的项目,改建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建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市政府2006年的257、258号文所规定的政策和项目),从其规定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地价。 (四)其它情形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另外,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拆迁,政府均不作补偿。结合我区的城市建设实际,区政府2010年出台了《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深龙府〔2010〕010号),即按市政府161号令的标准适当补偿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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