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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天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欣旺达的主要股东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9 15:13:54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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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旺达的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增减变化王明旺6,222.3333.10%流通受限股份-王威2,598.6313.82%流通受限股份-东莞市源源化工有限公司1,367.707.28%流通受限股份-深圳市欣明达投资有限公司1,298.616.91%流通受限股份-深圳首创成长投资有限公司423.002.25%流通受限股份-王宇410.312.18%流通受限股份-赖信273.541.46%流通受限股份-王林273.541.46%流通受限股份-蔡帝娥246.751.31%流通受限股份-唐菲177.660.95%流通受限股份-

欣旺达的主要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溢价转让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那么在这种情况

公司股东更改申办手续: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5、变更还需提交的材料: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8、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认缴情况股东名称,即投资人,一般公司需要两名及以上的股东,因此,股东名称就是每位投资者的姓名;认缴情况,其实就是股权结构,即每位股东所占的比例与金额;实缴情况,即每位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股金;认缴期限是每个股东缴清出资额的期限。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在两年内分批出资到位,但是,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总注册资金的2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溢价转让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那么在这种情况

3,五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股本10000万元前

30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另外股本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所有股票的面值,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本这种说法
法律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25%,总得是25%。既然只有第五位以货币出资,那他不低于这个数。
30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五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股本10000万元前

4,有限公司法人不变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法人和第三人需要什么手续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公证处见证;3、公司出具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4、公司出具公司章程修正案;5、到工商局备案
公司法人变更,股权变更需要的资料如下: 第一,需要从工商局领张公司登记备案书(也可以从工商局中国站上下载),根据要求进行填写。 第二、制定新的公司章程(有章程的话,可以制定章程修正案)。 第三、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制定股东会决议。(如果为首次召开股东会的话,制定首次股东会决议) 第四、需要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和收付款证明。(一式两份) 第五、准备原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和复印件。 第六、携带公司公章和资料去行政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第七、材料审核合格后,需要股东到场签字。待5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如果公司股权中没有国资成分是非常简单的,双方按下面要求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直接到管辖的工商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9)营业执照。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果有国资成分就复杂了。首先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接着进行审计评估,向国资主管部门报备,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经20个交易日通过竞价或协议成交,凭交割单再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

5,本案中的隐名股东是否有股东资格

你好!隐名股东是没有股东资格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案情]王某和张某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经营一直不景气。一年后,两人邀请韩某携资50万元入股。为省麻烦,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只是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收条。此后,陈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了利润。三年后,由于公司的效益大增,王某和张某遂提出韩某的交的是借款,要将款还给韩某,并要求韩某退出公司。韩某不同意,彼此发生争执,韩某便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分歧]审理中,就韩某是否有股东资格,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收条写明是投资款,但由于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即缺乏法定程序,故韩某的股东资格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韩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评析]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终或唯一依据。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尽管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列。即第三人入股,属于公司股东的内部行为,股东之间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签署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登记等。但是,由于该规定在立法上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必要补充。其第十七条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韩某即属于“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情形。同时,韩某的身份有“其他形式认可”: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帐收条、收条载明该款系投资款且有数额、已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工资还分配了利润。其次,韩某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一方面,公司的全部股东即王某和张某明知实际出资人陈某的出资,且当时韩某的目的是要成为公司的股东,王某和张某同样要求韩某成为公司的股东,彼此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一致的,事后公司也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韩某对公司享有股权;另一方面,在我国,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既然韩某对公司享有股权,那么也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如果在公司出现倒闭或破产时,应与其他一起对公司的资产承担清算责任。当然假如 “隐名股东”故意规避《公司法》、行政管理规定,转嫁风险于他人,也同样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再次,韩某有权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依法予以登记。其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即“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指那件案子?

6,参与破产重整企业的法人变更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4)未到期的债权。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3、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就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就不得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院移送。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人可以依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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