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东 > 东莞市 > 东莞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

东莞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7 21:36:47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

房产税在2011年1月28日其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距今已经超过5年。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

2,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3,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的

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的

4,房产税什么时候缴纳

一般按季缴,四季度在12月例征期交、不跨年。随3、6、9、11月报表在次月例征期交。具体应该问一下专官员,避免出错。
这个不一定啊,属于地税局收。各个地方交纳时间不一样,而且交纳的税率也不一样 我们这里是半年交纳一次,3块钱一个平方。
我们这里每个季度末,你问一下你的专管员就可以
一般是季度末,也有一季度末交半年的,三季度末交下半年的。

5,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每年的4月和11月。分两次交。
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 房产税政策于1986年出台,只在城市、县镇、工矿区对经营性房屋征收。 目前对自住房屋进行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城市为重庆上海,其他城市不征收。目前正在讨论是否扩大至全国。 税率三档:4%(个人住房租赁,计税依据为住房租金收入)、12%(房屋租赁,计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入)、1.2%(自有经营性用房,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减除10%至30%费用,各省有差异) 房产税由地方税务局管辖!

6,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目前只在重庆等地区试点征收。 征收对象: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重庆没有户籍、没有工作、没有企业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征收税率:0.5%、1%、1.2% 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31日; 计税依据:房屋交易总价
呵呵现在收不了,都没有钱收谁的去呀,反抗很大的

7,房产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  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2)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  (3)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文章TAG:东莞房产房产税何时东莞房产税何时开始征收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