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东 > 东莞市 > 广东东莞市劳动法,东莞劳动法律定

广东东莞市劳动法,东莞劳动法律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5 09:10:49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东莞劳动法律定

意外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死于疾病,则不属于工伤。

东莞劳动法律定

2,东莞劳动法法则

有麻烦。1、就是无法证明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的话,每有一年工龄,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第二次签订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只要用人单位给你上缴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各相关行政单位均有底,可以查到的。如果未交,单位就是违法的,你可要求其补缴。

东莞劳动法法则

3,东莞最新劳动法

首先更正!东莞只是一个小小的省级城市没有立法权!劳动法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在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时770估计五一后会涨!
一楼回答正确。。。但是许多公司不干满一星期没有工钱,你得想清楚呀!!
不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即可。这个条款被写进了东莞市劳动局印制的标准劳动合同中。有问题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热线:0769-12333

东莞最新劳动法

4,东莞劳动法

如果企业计件方式计算工资,那必须计件单价在劳动法要求的正常工作时间下就能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其计件单价就不合法,如果企业要求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否则还是需要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
不是,劳动法都是一样的,中国只有一部劳动法,即使是地方相关规定,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为准。以上你所说的你们企业的做法很显然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是1.5倍,双休是2倍,节假日是3.倍.所以,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5,东莞关于劳动法规定

严重不合法,建议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东莞劳动法

【劳动者 过错赔偿】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这麼会有这样的规定?那个厂敢保证生产百分百良率,真是无稽之谈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故意的那又另当别论
网上搜索劳动法三个字就能找到,内容太多,不方便给你转过来,全国只有一部劳动法,没有你说的东菀劳动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7,东莞的劳动法是怎样的呀

关于最低工资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3、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6、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9、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10、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或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4、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婚假(依据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文章TAG:广东东莞市劳动法广东广东东莞东莞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