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分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设立登记申请,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分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分公司报名申请,分公司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营业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到工商局办理分公司各种形式的设立登记,核准企业名称,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2.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场所刻制公章和财务章。
分公司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营业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前必须冠以公司全称;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具体流程如下:1。到工商局领取各种形式的分公司设立登记,核准企业名称,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二、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场所刻制公章和财务章。
1。分公司报名申请。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8.设立分公司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批准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9.承诺函注意事项:1。本规范适用于分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设立登记申请。2.分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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