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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12:49:09 编辑:厦门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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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公租房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租房法律规定有哪些

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5,2018年临沧公租房可以申请吗

公租房资格随时都可以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申请公租房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6,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7,昆明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公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8,合肥园区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金标准、管理等问题。如果你是合肥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不要错过这个机会:借政府惠民政策,圆自己的住房梦。 申请条件“园区自定” 公共租赁住房,对住房“夹心层”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那么,哪些人具备申请资格? 《办法》规定,合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开发区、合肥园区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据了解,凡存在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已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之一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低于市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好是好,租金贵不贵? 根据《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开发区、合肥园区公租房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约定。 据悉,合肥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原则,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 用地纳入重点保障 据了解,合肥将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其中,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对配套商业用房建设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方式。 依照《办法》,合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行筹集。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

9,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11月底施行 租赁期限为3年

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定义准入条件、申请审核制度、配租制度、杭州公租房管理制度、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35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与11月底正式实施。 三种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 申请人须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 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困难优先、人才优先”原则 实行轮候制度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将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对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 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按照解困优先、人才优先的原则,各地可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 单套面积不超过50平米 租赁期限为3年 将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共租赁住房将实行公开配租制度。 其中,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而非本地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数。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同时,《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办法》指出,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不得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不得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对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未缴纳租金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如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贵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为推进“住有所居”,加快解决“住房难”问题,我市拟定了《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今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及建议。 保障对象:覆盖本地户籍家庭和非户籍家庭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一市三县”可参照实施。暂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了明确—— 对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家庭,要求同时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申请人若因离婚失去住房须满1年。 对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家庭,要求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或持有连续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2年以上;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申请人向户籍及《居住证》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送区住建部门审核;区民政局进行收入认定后由区住建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住建部门审核后在媒体和网站公示。 补贴贵阳公租房管理:收入在标准65%以下的直接入保 暂行办法规定,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家庭,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家庭,轮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补贴标准方面,根据市住建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参考价的平均租金,结合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以上户按家庭实际保障人口发放。每季度租赁补贴少于50元的家庭,按每季度50元发放。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租房标准:每户保障家庭只能租一套公租房 暂行办法明确,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合租人均需符合保障条件,且人数不宜超过3人。 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 申请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 暂行办法指出,市住建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坐落的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物管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住房保障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由市住建部门结合申请家庭对应的房屋户型,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将结果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 租金按建筑面积交纳,租金标准由市住建部门根据本年度同地段房屋市场参考价核定。 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房源筹集:大型房开项目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暂行办法还明确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制度,实行调整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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