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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何时成立第一任市长是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02:01:54 编辑:厦门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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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80是什么意思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魅力翔安 本站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内容搜索厦门市翔安区志愿服务发展走向社会化实行精准化日期:2019-08-26 09:13字号:[ 大 ] [ 中 ] [ 小 ]   长期以来,志愿服务普遍存在政府主导、单位组织、统一行动的现象,比如一日捐、三月学雷锋、植树、献血、城乡共建、文明交通督导等,“要我志愿”的问题既困惑着组织者,也困惑着志愿者。近年来,厦门市翔安区坚持政府主导与民间自发“两条腿走路”的志愿服务模式,注重广泛宣传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引导社会阶层力量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益活动氛围,“我要志愿”正在成为一种“时尚”现象。  走向社会化  成立民间“92580志愿者联盟”  “92580”,谐音“就业我帮你”,起源于翔安新区成立后部分失地、失海青年的转产就业需求,当时的团区委、人劳局等部门,以“创业者之家”为基地,以“推动就业,扶持创业,情系民生,服务发展”为宗旨,积极开展就业培训与岗位对接、创业咨询与政策扶持等活动,一批又一批的农村青年走上自主创业之路;众多事业有成者不忘初心,回馈社会,热心参与各种公益活动。  2015年12月,区委文明办顺势而为,引导成立了民间性质的“92580志愿者联盟”。几年来,自发加入的民间志愿者队伍110多支,注册志愿者近万名,成为翔安民间志愿服务一支重要力量,也成为了翔安乡风文明的一道亮丽风景。  实行精准化  开展系列“我帮您”服务  随着翔安区志愿服务活动的不断发展,如何保护和引导广大民间志愿者的积极性,如何整合各支志愿者队伍,增强志愿服务的目的性、有效性,实行志愿服务的精准化,一直是区委文明办和“92580志愿者联盟”在思考的问题。  几年来,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广大群众实际需求,以及不断加入的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的素质特点,区委文明办与92580志愿者联盟将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从单一的以“送文化、送岗位、送服务”为活动内容,逐步发展为“就业我帮你”“老弱我帮你”“环卫我帮你”“助学我帮你”“应急我帮你”“幸福我帮你”“文化我帮你”“健康我帮你”等八个系列志愿服务项目,目标更明确,覆盖面更广,社会影响不断扩大。2016年,92580志愿者联盟被授予厦门市志愿服务品牌,荣获抗击“莫兰蒂”台风、保障金砖“厦门会晤”先进集体。  活动常态化  建设志愿服务线上平台及志愿者驿站  为方便区内各志愿者队伍和广大志愿者及时对接志愿服务项目、加强活动交流与展示,同时也更好地加强志愿服务管理、调动志愿者积极性,区委文明办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指导“92580志愿者联盟”建设全区志愿服务“我帮您”手机微信平台(小程序),及时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及时记录志愿认领对接与服务情况,及时反馈和展示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成效,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开展。  翔安区还专门建设了“志愿者之家”,为广大志愿者提供工作交流、活动展示、增强凝聚力、推进志愿服务常态长效的场所。为方便了解和收集群众需求,翔安区还在各镇(街)、村(居)、城区人员密集场合建设志愿者驿站180个,较好地发挥了为群众提供方便、宣传引导、收集信息等功能。(翔安区委文明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3502130017 闽ICP备12008192号 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版权所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网主办: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翔安区政务信息中心

92580是什么意思

2,厦门市人民政府何时成立第一任市长是谁

1949年10月21日成立了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任市长是梁灵光、副市长张维兹。

厦门市人民政府何时成立第一任市长是谁

3,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及时地办理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复议机关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四条 办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期限的规定。复议人员办案的具体期限,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确定。第五条 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登记,填具《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可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也可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未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复议人员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复议机关审批后,制作《准许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和《驳回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七条 复议申请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复议人员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  (三)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四)是否向两个以上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五)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复议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中填写是否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之内作出批示。第八条 《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根据批示在四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 复议人员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应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后,制作《行政复议移送管辖函》,连同复议申请文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第十条 上级复议机关发现下级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复议人员提出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制作《行政复议指定管辖通知书》,通知管辖的复议机关。第十一条 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应当在受理复议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复议参加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  证据必须经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可以派人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委托调查,应当制作《委托调查函》。  调查前,调查人员应制定调查方案,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调查人应不少于二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说明来由,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制作询问笔录,应力求原话原记,由问答双方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现场勘验笔录》。第十五条 调查人对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况和证据不得当面肯定或否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和证据要保密。第十六条 收集证言要先向出证人说明出证责任和要求。出证人要求更改证言的,应当允许,但同时要写明更改原因。原证不得退还。  收集证言要填具《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提取物证要取得原物,确实不能取得原物的,应摄像、影印或者复制。  物证要注明出处、取证时间、原物主和取证人的姓名。  复议人员提取高值物品作为物证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制作《提取物证笔录》。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证据保全时,由复议人员提出意见、理由和方案,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后组织实施。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1、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修改为:“厦门市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3、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批发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酒类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具有相关酒类商品本地经销权的书面证明以及经销酒类商品的备案酒样、商品标识样本;  (三)批发国产酒,出具相关酒类商品生产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经销酒类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批发列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酒类产品的,还应出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批发进口酒,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4、第十五条修改为:“市酒类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发放酒类商品批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及时通过行政机关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第十六条修改为:“批发者变更酒类商品的经营品种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酒类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市酒类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向社会公布。”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批发者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向酒类商品零售者(以下简称零售者)提供加盖批发者公章并注明经营品种、规格、酒精度、数量、批号的酒类批发随附单,并做到单证相符。  零售者应当核对酒类批发随附单载明的经营品种及注明的批号。”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零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区酒类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8、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9、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批发者不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由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批发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0、增加一条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批发者批发酒类商品不提供酒类批发随附单或者单证不相符的,由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1、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九条:“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酒类管理机构、工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2、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1、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  2、第六条第二款 “市民政局”修改为:“市劳动保障部门”。  3、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区民政局”修改为:“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或持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品。  参保人员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可用于体格检查和购买药品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额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并于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初向社会公布。”  (五)《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登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三《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四《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2008年1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悼念烈士活动。  “烈士安葬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予以悼念褒扬。”  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社会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镇中经济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烈士遗属,其公房租金由房管部门或自管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提供宅基地;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革命老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申请危房改造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惠政策。”  4.删去第二十七条。  5.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愿参军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7.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将“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修改为“探亲路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8.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9.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风景点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公办收费观瞻场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厦鼓渡轮。”  10.删去第三十八条。  11.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士官”修改为“军士”。  12.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退役士兵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退役军人报考或应聘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和转专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  13.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业,退役前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双倍给予一次性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退役后选择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4.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经批准户籍随军迁移至本市的随军军人家属,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接手续。本市入伍的退役军士回本市安置时,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随迁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随军军人配偶,按照规定进行安置。”  15.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系指享受政府发给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将第四款中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部队”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6.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的变化,将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将第十二条中的“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将第十八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民政、劳动保障”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推进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鼓励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3.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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