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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04:36:04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

错。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换成什么

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的《生产安 全事 故报告和调 查 处 理条例》。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换成什么了

3,环评法第二十四条什么情况算重大改变

你好,环评法所说的重大改变重新报批通常指建设项目的地点、生产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环评文件已经不能说明和预测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的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程度、影响方式、影响后果,失去了文件的技术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要根据变化后的项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工程分析和预测,提出更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以适应变化后的项目环评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要重新编写环评文件或者在原有基础上对发生变化的环节重新分析、预测,以获得项目以上改变后对环境功能区、敏感点等影响,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这个同重新审核还不是一个概念,重新审核一般适用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如果超过此时间段再开工需要建设单位持原环评文件向原环保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以上不按照此规定执行的责任方要负相应的责任。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什么情况算重大改变

4,重庆市新版招投标条例变化了哪些

1、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新的规定。2、该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从招标与投标、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古富香透露,为确保行政监督依法有效,条例在明确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4、条例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简化了工作程序,规定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并办理。5、此外,条例加强了投标保证金管理,明确了退还期限,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6、“条例还明确建立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进一步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古富香称,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形成全社会共有的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5,谁有 渝建发 2008 39号文件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2008-3-13 9:16:00 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筑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且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应重新报批。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变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具“阴阳”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应增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或视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又擅自施工的,依照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6,渝司办201074号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司办〔201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诉查处工作职责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制定有关投诉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二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直接或者会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四是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本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区县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协调处理;二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师协会和其它区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以本区(县)司法局名义发布本辖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三)市律师协会的职责一是修订完善本市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惩戒规则;二是受理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三是依照协会章程和行业惩戒规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四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布全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事项;3.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纪的证明材料或线索;4.与本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有关。(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投诉再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经认定事实的除外。(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1.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3.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不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的决定和理由。4.投诉人对区县司法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5.投诉人对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市律师协会受理,或责成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三、投诉举报的调查(一)调查的启动对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应当填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明确调查人员。(二)调查的要求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3.制作调查笔录的,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字;4.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调查的期限1.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2.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四)调查的中止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纪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仲裁终结后,应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四、投诉举报的审查处理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调查人员应当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并连同填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调查终结处理意见表》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一)违法违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对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可以对被投诉人采取谈话提醒、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三)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但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或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管辖(1)除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由市司法局实施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实施。(2)违法行为发生时与违法行为发现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现时的区县司法局管辖。2.行政处罚的启动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市律师协会调查终结的投诉举报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全部证据材料的,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重新调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符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前述规定执行。3.行政处罚的实施(1)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2)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对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律师管理部门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二)行业处分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程序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属于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行业处分建议并连同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市律师协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制作。2.行政处罚文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是律师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载明该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2)经查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7)作出处罚的日期。(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行。2.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上缴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3.律师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执业证上备案标注。律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案标注。4.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自行决定解散,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不得申请分立、合并,不得申请设立分所,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规则执行。七、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信息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给予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一律在重庆司法行政网和西部律师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按职责每年定期发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八、投诉查处的报告与备案(一)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与联系方法,应当在公布前报市司法局备案;(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三)区县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对投诉举报事项移送办理的,由移送单位在移送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四)区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应当分别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10日内报告市司法局。九、投诉查处的监督与考核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查处投诉中处理不当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责令纠正。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投诉处理期限、报告备案及实施行政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7,交通事故农村户口赔偿如果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有暂住证时间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计算。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扩展资料:交通事故农村户口赔偿的相关要求规定: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日,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具有以下情形的之一,受害人虽然是农村居民户口,但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附孙术校律师的文章:  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有什么不同及法律依据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一直以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上海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三、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四、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口。  六、哪些区域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成都地区而言,笔者以为成都五区范围均属城镇,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七、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本书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在此我要郑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上的两个误区,误区一,错误认为找用人单位开个证明,或找几个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就可以轻易地胜诉;误区二,错误地认为随便找个略懂交通事故的代理人,就可以在家静等佳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律师,在起诉时未扣除交强险的部分,赔偿额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这算,让受害人少赔了6万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挽回这6万余元。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精通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  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法院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
广州本来就没有所谓的暂住证,想办也办不了
是从事故发生之日前,连续在城镇居住、误工满一年以上才可以。
从发生车祸之日,之前己经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
文章TAG: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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