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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本人的公司想与一律师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协议怎么写请提供样本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4:20:22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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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公司想与一律师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协议怎么写请提供样本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你的公司不具有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资格。
能开律师事务所的只有律师,律师都不会问这种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回答了,反正你肯定开不了。
可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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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律师签订协议具体包含哪些类容个体律师是否可靠谢谢

聘请律师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一下几点:1、委托事项2、授权范围3、收费情况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双方为客户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必须要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方有效,以律师个人名义签订的对于律师事务所无约束力,而且也是违规行为。
你好!与律师签订的一般为委托合同,针对委托事项进行约定,注意必然是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这是律师的职业守则规范,如律师以私人名义接受律师费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资格。 不管是个人律所还是合伙律所只要业务过硬都很可靠。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还请选为满意答案,谢谢你!打字不易,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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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事务所的业务合作协议怎么写

业务上的合作主要是,律所将一些委托人委托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一类知识产权业务转交给知识产权事务所(由于一般的律所没有申请专利的资质,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项目则视实际情况而定)。相对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会将业务上一些涉及其他领域法律的案子转给律所。另外,双方还可以在一些知识产权诉讼上合作。具体的合作方式可以有很多种,需要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及能力而定。
没有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受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解决纠纷(不仅仅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定代理机构;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受理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申报、续期等方面的工作。公司如果出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只能以公民身份出庭。

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事务所的业务合作协议怎么写

4,律师事务所同同意申请人退伙的有效合伙人会议决议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   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本特征。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困惑的三年和五年,是指办律所形式不一样,要求执业年限就不一样,个人办所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合伙办所是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6日  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由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申请变更。

5,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合伙人协议书样本

合伙企业协议书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xx 经营场所地址:xx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xx 合伙目的:合伙人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xx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X年。第四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第五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 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各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七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7,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第二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第二十八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第三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三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第三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第三十四条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第三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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