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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发现违反问问原则的提问或回答可进行检举如果检举成功将得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6:36:59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发现违反问问原则的提问或回答可进行检举如果检举成功将得到

1错2对3错4错5对6错7错8错

发现违反问问原则的提问或回答可进行检举如果检举成功将得到

2,信访维稳工作抓不好属于什么纪律

信访维稳工作抓不好不是什么纪律,是管理能力的体现,很简单的事导致那么复杂,说明政府部门应该重视了

信访维稳工作抓不好属于什么纪律

3,我是在重庆市缴了几年的社保现在人在外地没工作想继缴重庆社

如果你在新单位有参保,就不用还在重庆参保了,将来把这里转回重庆即可;如果在新单位没有参保,就在重庆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即可。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我是在重庆市缴了几年的社保现在人在外地没工作想继缴重庆社

4,加急关于重庆开县办理护照问题

现在申请护照完全不需要送红包、拿个礼物。你可以去开县公安局信访部门投诉接待你的办事民警,不给你申请护照,按护照法规定,要向你指明你有什么地方不符合申请护照,要给你一个说法。你也可以到负责开县出入境管理科的上级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投诉、或重庆市公安局信访部门投诉,写信、传真、网上投诉都可以。
你好!呵呵,这就是潜规则。看来你去的不是时候,人家在吵架。我记得开县的也可以在重庆主城里办护照撒,只是要回县派出所开一个证明(没有违法乱纪和参加FLG组织允许出国等)就可以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5,重庆人都进来

排不排外,主要是看你.我是重庆人,就不排外,不管哪个省,哪个国的都耍得开.可能有些习惯撒子的不一样,大家都包容一哈就没得大问题得.重庆人耿直得很,欢迎你来重庆.
如果你是从重庆火车站到汽车站的话,只需要步行2分钟就可以到重庆汽车站了。如果你是从重庆北站到汽车站的话,你也只需要步行2分钟就可以到龙头寺汽车站了!两个汽车站都是重庆很出名的长途汽车站!
重庆人很耿直,你想多了,你真心对他他也会真心对你,你不真心别人也不可能对你真心阿,而且有些也不是纯正本地重庆人
你是听人说还是自己经历过?这个和城市胸襟没有任何关系~你挺说的那个人如果重庆都包容不了他,那只能说水土不服了作为一个重庆人走哪里都听到上海腔苏杭腔~我几个朋友的爱人是上海啊 东北啊 福建啊 广州啊。那么多的外地朋友~你自己没实践怎么就信别人的话呢?再说了排外是个别人的行为~~那以前什么 上海 山东都排外呢~是城市排吗??明明是生活在里面的个别当地人在排斥而已,而且很不幸被遇到了

6,重庆区县的可不可在重庆主城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了管辖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以的

7,渝司办201074号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司办〔201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诉查处工作职责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制定有关投诉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二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直接或者会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四是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本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区县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协调处理;二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师协会和其它区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以本区(县)司法局名义发布本辖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三)市律师协会的职责一是修订完善本市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惩戒规则;二是受理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三是依照协会章程和行业惩戒规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四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布全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事项;3.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纪的证明材料或线索;4.与本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有关。(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投诉再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经认定事实的除外。(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1.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3.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不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的决定和理由。4.投诉人对区县司法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5.投诉人对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市律师协会受理,或责成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三、投诉举报的调查(一)调查的启动对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应当填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明确调查人员。(二)调查的要求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3.制作调查笔录的,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字;4.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调查的期限1.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2.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四)调查的中止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纪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仲裁终结后,应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四、投诉举报的审查处理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调查人员应当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并连同填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调查终结处理意见表》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一)违法违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对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可以对被投诉人采取谈话提醒、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三)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但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或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管辖(1)除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由市司法局实施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实施。(2)违法行为发生时与违法行为发现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现时的区县司法局管辖。2.行政处罚的启动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市律师协会调查终结的投诉举报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全部证据材料的,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重新调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符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前述规定执行。3.行政处罚的实施(1)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2)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对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律师管理部门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二)行业处分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程序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属于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行业处分建议并连同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市律师协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制作。2.行政处罚文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是律师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载明该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2)经查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7)作出处罚的日期。(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行。2.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上缴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3.律师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执业证上备案标注。律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案标注。4.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自行决定解散,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不得申请分立、合并,不得申请设立分所,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规则执行。七、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信息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给予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一律在重庆司法行政网和西部律师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按职责每年定期发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八、投诉查处的报告与备案(一)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与联系方法,应当在公布前报市司法局备案;(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三)区县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对投诉举报事项移送办理的,由移送单位在移送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四)区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应当分别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10日内报告市司法局。九、投诉查处的监督与考核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查处投诉中处理不当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责令纠正。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投诉处理期限、报告备案及实施行政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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