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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2016年换届,2017年重庆下辖38个行政区目前有多少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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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重庆下辖38个行政区目前有多少个区

2016年12月,重庆辖26个区、8个县、4个自治县。详细可查看“重庆”的百度百科。

2017年重庆下辖38个行政区目前有多少个区

2,重庆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限制规定

摘要 ,新一届区县领导班子年龄构成更加合理,党政班子平均年龄44岁,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有152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有50名,最年轻的30岁;选拔了大批优秀年轻干部,实现了新老班子的合理搭配;新一届班子成员中,继任的占51.2%,新任的占48.8%。同时,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新一届党政班子中,研究生以上学历311人,博士有11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1-03 重庆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限制规定 ,新一届区县领导班子年龄构成更加合理,党政班子平均年龄44岁,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有152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有50名,最年轻的30岁;选拔了大批优秀年轻干部,实现了新老班子的合理搭配;新一届班子成员中,继任的占51.2%,新任的占48.8%。同时,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新一届党政班子中,研究生以上学历311人,博士有11人。 平均年龄44.岁

重庆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限制规定

3,2016年换届谁是攸县新任县委书记

原株洲县县委书记,谭润洪,76年生。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2016年换届谁是攸县新任县委书记

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9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七条重庆市民政部门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5,今年开始的重庆县乡换届选举是怎样的时间表及各区县何时开始

8月份
这个好像要政府才知道吧!
在当地政府网上查询即可。

6,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在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办理。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选举法和本细则进行。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当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工作机构人员名单、选区划分、选民名单、代表名额、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街道和较大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后续事宜,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7,重庆市是区的和是县的各有那些

截止目前重庆市共有38个区县,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万州区,涪陵区、北碚区,武隆区,梁平区,合川区,南川区,巴南区,开州区,铜梁区,大足区,璧山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津区,荣昌区,长寿区,黔江区,潼南区,永川区、綦江区等26个区和丰都县,垫江县,城口县,秀山县,彭水县,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酉阳县,忠县,云阳县,石柱县等12个县/自治县

8,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换届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乡、民族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的村选举小组主持。村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7人组成。村选举小组成员应报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 村选举小组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村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村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三章 村民选举资格登记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证明为准。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村民义务,本人要求或征得同意登记的下列人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村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户口农转非后,因本村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同意长期留居本村的;  (三)乡镇政府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村引进的村委会工作人员;  (四)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定居本村的离退休人员和回乡人员。  (五)外来本村兴办经济实体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村超过1年未承担村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雇佣的外来人员,不予登记。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村的村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选举小组提出,村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9,重庆哪个区县经济状况相对好一些

在永川或者合川、万州,因为永川学生多、万州人口最多 而且是重庆市第二大城市,但是离重庆市区还是远了一点 建议在永川 永川工业不强,但是商业强,渝西有辐射作用,渝西的大机构都在永川 涪陵工业好过永川万州不少,可是像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却很少,永川人口是最少的,反而社零最高,学生消费可不是说笑的~10多万的学生呀 人均GDP涪陵最高(工业强,人口比永川多一点)永川第二,万州因为有100万的非城市人口所以人均最低

10,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9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11,重庆市管辖那些区县

? 渝中区 ? 大渡口区 ? 江北区 ? 沙坪坝区 ? 九龙坡区 ? 南岸区 ? 北碚区 ? 綦江区 ? 双桥区 ? 渝北区 ? 巴南区 ? 万州区 ? 涪陵区 ? 黔江区 ? 长寿区 ? 江津区 ? 合川区 ? 永川区 ? 南川区 ? 綦江县 ? 潼南县 ? 铜梁县 ? 大足县 ? 荣昌县 ? 璧山县 ? 梁平县 ? 城口县 ? 丰都县 ? 垫江县 ? 武隆县 ? 忠县 ? 开县 ? 云阳县 ? 奉节县 ? 巫山县 ? 巫溪县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管辖哪些区县?

12,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民生等方面的建设计划和重大事项”。  删除第五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  第七项修改为:“(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其中的一次会议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议题。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会议文件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代表。”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三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款修改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作出召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代表人数较多的,可以分组审议,再进行大会表决。”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个别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四个月。对迫切需要办理又有条件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或者提出办理方案答复代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并印发下一年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应当予以公开。”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和单位派负责人对询问的事项进行说明。”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届内补选的代表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主席团确认后,将审查通过的代表名单予以公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委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最多不超过十三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可以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调整。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或者副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13,重庆市大足县是不是属于双桥区

重庆市大足县不属于双桥区,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大足区隶属于重庆市,建于唐朝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取“大丰大足”之意而得名,位于重庆西部,东距重庆55公里,西离成都155公里。大足区北临潼南区,东北接铜梁区,东南邻永川区,西南界荣昌区,西北连四川安岳县。幅员面积1436平方公里,辖6个街道、21个镇,户籍人口为1067861人(2017年)。扩展资料:大足区位于长江上游地区、重庆西部,地处重庆丘陵与平行岭谷交接地带。介于东经105 °29′-106 °02′,北纬29°24′-29°52′之间。至2016年底,大足区辖6个街道、21个镇: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大足区
大足位于重庆西部,2011年12月25日,大足撤县,设立大足区。同年,重庆市设立“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原双桥区行政区域和大足县邮亭镇行政区域划定133k㎡。 设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管辖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邮亭镇三街一镇[ 。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大足区委、区府代管理党务和部分社会事务。双桥经开区主要负责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来带动大足的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所以,大足并不属于双桥区。

14,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 人至9 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年满1 8 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 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 8 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 0 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 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条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人至3 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 5 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 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居委会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居委会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 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入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入。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 人。 外出1 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 0 %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 。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 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 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 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2 0 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 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 /5 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居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居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撤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时,街道、镇(乡)政府应派员出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实行差额选举。补选方法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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