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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2019年职工医保,重庆市涪陵区的医保卡能在重庆市住院使用吗和在涪陵是一样95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2 08:47:31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涪陵区的医保卡能在重庆市住院使用吗和在涪陵是一样95的

现在的医保卡都联网了吧,应该都可以使用,具体问问你当地的社保局把

重庆市涪陵区的医保卡能在重庆市住院使用吗和在涪陵是一样95的

2,本人动了手术在重庆市涪陵区住院户口武隆县鸭江镇的现在大概

现在住院报销已经非常便捷,在医院的住院处旁边就有医保报销窗口,你只要提供身份证、出院记录就可以报销,报销是直接给付现金,报销比例大约是70%。
现在条件最好的应该就是大桥附近叫什么8的 另外广场有个江海招待所 这两个地方都有电脑可以上网 还有广场蓝群旁边有个招待所 镇上条件都不怎么样的 你要是不放心 叫让重新帮你换换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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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重庆市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2015年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每年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由个人自愿选择档次参保。一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二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具体标准每年度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公布。2015年标准为:一档1912.8元,二档4208.4元。二、个人参保人员需要缴纳多少年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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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社保一年交多少钱2019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重庆社保缴费比例:养老缴费比例:单位19%,个人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7.5%,个人2%;大额医疗保险:单位2%,个人4元;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工伤保险:单位0.5%-4.8%(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划分),个人不缴。重庆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单位按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工资;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重庆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523元;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度重庆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3105元。
看你生活城市的社平工资,我这一个月最低一千多,包括养老和医疗,养老最低交十五年,医疗女性最低交够二十五年,男性三十年,不交养老不能交医疗,另外每年都上调,社保不保证能领回本金。建议自己买就买商业险的养老和医疗。如果你上班有单位交纳社保,可以买社保

5,重庆2019年个人缴纳职工医保还有2天银行卡未扣费怎么办在哪缴费

医保换银行卡流程 1. 持卡人若需要转换代理银行的,应当先到原社保卡发卡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原社保卡个人金融账户的余额提现,原社保卡由发卡银行回收并销毁。持卡人最后到新选择的代理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原社保卡医保账户的余额待新社保卡账户建立后,自动转入新社保卡。 2. 原社保卡激活使用满一年的持卡人若想更换社保卡代理银行,须到新选择的社保卡代理银行网点进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20元制卡工本费。银行网点打印《xx市社会保障卡申请换行回执单》并交给持卡人。30个工作日后,持卡人凭回执单到新选择的代理银行领取新社保卡并办理激活手续。银行网点打印《医保个人账户划转通知单》并交给持卡人。 3. 持卡人在激活新的社保卡后一个月内,持《医保个人账户划转通知单》、原社保卡到原社保卡代理银行任意网点(广发银行除外,广发银行的社保卡需到原开户网点办理),办理原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提清和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注销原社保卡。原社保卡的医保个人账户在途余额,会在办理注销原社保卡的下个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划转至新的社保卡。
2019年的保险明年才开始扣款,现在扣是2018年的费用,能一样么?
2018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城乡居民参加2018年居民医保,一档每人每年180元,二档每人每年450元。特别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与缴费金额密切相关,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为2017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可能会影响开始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原本由政府财政补贴的几百元保费,也可能需要自己补上。

6,重庆涪陵区2019年工伤9级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实际工资比缴费工资高的找单位扯皮解除劳动合同后还有两个一次性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医疗补助金,四个月2018年重庆市平均工资(统计局好像还没出来数据,就暂按2017年数据6106元),单位负责就业补助金,九个月重庆市平均工资(临近退休年龄前九年递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第四十条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年度标准尚未公布,可暂按上上年度标准核算,待上年度标准公布后再重新结算。

7,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办理 要些什么手续 农村户口办得了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 缴费标准(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 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不足年限的计算顺序为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计算不重复。 (二)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满本人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应于每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缴齐欠费的除外)。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35周岁以下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2%; 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4%; 45周岁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6%;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入标准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 (一)一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近两年确诊的并仍在放疗、化疗的癌症;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二)二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一档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第一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0%执行,其中享受待遇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50%执行;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2、二档参保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缴纳。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同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以及就医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并入本办法二档参保,自愿申请改按一档参保的,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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