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梁平区 >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准备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公务员 请问下他们待遇怎么样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准备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公务员 请问下他们待遇怎么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7:55:3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准备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公务员 请问下他们待遇怎么样

据我所查,是参照公务员,待遇3000左右,至于调动很大程度需要人脉,关系,工作比较累啊,管理严格,还算是个不错的单位吧。发展前途这四个字在事业单位说
还可以,由原来的运管、路政等单位组成,待参公,主要在汽车站、机场等地活动,管客运车辆如客车和出租车等。

准备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公务员 请问下他们待遇怎么样

2,毕业了未就业重庆档案问题

打回原籍,师范类打回县区级教育局了,非师范类打回县区级人事局人才中心了。到时候你带着你的身份证、报到证过去查找就可以了,有的地区免费查找,有的地区会收你10元查询费。如果查询不到,你可以查询学校档案邮寄记录就可以了。就是这么简单。 到生源所在省、市毕分办或其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查询。 一、因涉及毕业生派遣等诸多就业问题,学生毕业后,学生处将学生的人事档案归档、密封完毕后移交招生就业指导处管理(欠学费、书费等特殊情况的仍留在学生处)。 二、已经就业的毕业生档案提取程序。 1、毕业生在离校前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或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档案,招生就业指导处按就业协议书上的“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将档案用特快专递邮寄到就业单位。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务必到有关部门查收档案,以免事隔久远之后,很难查清档案遗失的环节。 2、在7月份以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档案转寄查询手续(寒暑假期间不办理有关档案事宜)。 3、往届毕业生如需提取档案,持用人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和本人身份证或毕业证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提档手续。 4、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等毕业生在其考察期间需调档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接收函和个人有效证件,方可调档。 5、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而在人才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需出具该单位正式的接收函(某单位同意接收某人到本单位工作)及与人才中心签定的协议,方可调档。 三、未落实单位和缓派的毕业生档案,在规定的择业期内可以申请存放在学院,须到辅导员处填写《秦皇岛档案存放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后由辅导员统一交到招生就业指导处。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算起,存放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免费存放。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在档案保留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凭就业协议书或单位的正式接受函及时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档案在两年存放期内,继续为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但没有义务为毕业生出具与存放档案无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档案存放期满前三个月应与学院联系转出事宜,毕业生应及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否则,有权作出适当处理,如转回生源所在省、市毕分办或指定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四、关于毕业生档案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已列入就业计划,但由于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未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档案,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毕分办。 2、对毕业后由于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毕业生,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毕分办。 3、对已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个人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而未征得学院同意的毕业生的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毕分办。 4、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提供转档地址不详,档案退回所造成的费用由毕业生承担。并将档案迁回入学前生源地市人事局毕分办。 五、有关毕业生档案的注意事项。 1、无人事权的单位(外资、独资、合资、私企)如需将档案调出,需出具用人单位与其签定的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的复印件及档案接收部门的正式公函。 2、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无人事权的股份制单位,档案需转入其上级主管部门。 3、自谋职业毕业生的档案调出时,需出具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报到证复印件方可调档。 4、毕业后两年内如需将档案调回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需将报到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同时寄回方可调档。 5、在毕业后两年内如需将档案调回生源地,需将报到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及档案接受部门的公函同时寄到学院方可调档。 6、已就业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毕业生档案,需出具解除合同的协议(证明),经同意可退回,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毕业生承担。
档案的话,可以寄存到当地人才市场吧~估计要钱的~~ 学校在毕业后不予保存的~
我和你一样的 是重庆江北区 也就是市公安局 在黄里榜哪里知道吗?
档案挂靠在你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这样才能保证干部身份和将来转正。档案局不管人事档案。。回到街道的话你以后就是工人而不是干部,到外地工作都调不了档。你现在应该联系人才中心,询问详细的签约情况,然后让学校出派遣证和报到证。 填重庆市北碚区人才市场
你好!离校后,如果一年以内没有人事调动,说白了,豆是没有公司将档案提走的话,学校是不负责保管的,档案打回原籍,也就是北碚区具体是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保管,因为以前我自己也问过相关问题需要填档案的地址吗?如果的确需要提出档案的话就去社区查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自己去提出来,除非你能保证不会丢,不会私自开封,一直不提的话,好像是三年以上就产生保管费,但每年的费用不高。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毕业了未就业重庆档案问题

3,重庆渝北区户籍问题

您好2015重庆户口新政策: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2、入户手续及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2、入户手续及程序(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2、入户手续及程序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小区网 论坛)(小区网 论坛)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户籍问题应该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科咨询办理

重庆渝北区户籍问题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是的。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您好,如果在这里没有得到合适的答案,建议你点我的名称到网校论坛里咨询一下,那里专业的人比较多一些,看看能不能给您一个合适的答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需要定期换证,只要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年检就行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这是法律角度的规定,当然实际要从事会计工作光有证书是不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需要通过学习掌握到各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实帐操作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证书:会计电算化、会计上岗证 会计上岗证+会计电算化(或珠算5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 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上岗证+会计电算化。 会计上岗证=会计基础+财经法规
一楼搞错了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该指职称证书吧..上岗证是1年继续教育一次的..游戏规则么.尽量遵守.

5,在社保退休是否也有采暖补贴每月是多少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 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第十三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农转城”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退休人员也有取暖补贴,在每年年底随退休费一次性发放,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6,生育保险的补助是多少呢及相关程序和证明

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产或职工配偶生产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待遇1、医疗费:有些地方是可以在生产时,就可以报销的,有些地方是定额补助,顺产多少钱,难产多少钱。2、生育津贴:根据职工参保所缴纳的工资基数、是否晚婚晚育等情况,发放待遇。正常情况下,3个月工资,晚婚晚育+30天,产假内领取独生子女证+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10天,这钱是补贴单位的,因为职工在产假时,单位扔正常发放工资。3、营养费、产前检查、产后综合症等等:这些基本都是定额有些地方男职工配偶生产只能享受医疗费的一半。有些地方在医院就享受医疗费待遇,有些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出生证、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拿到社保处领取待遇。各地政策有所不同,自己去当地社保部门详细咨询满意,请采纳
参考下面的 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根据全市社会保障整体发展实际,逐步将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纳入生育保障体系。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驻德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四条同级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发展。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直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在以后年度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从破产清偿资金中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避孕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单病种限额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病种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第十三条的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领取补助时需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保险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生育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育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参保缴费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德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德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各个城市标准不一样。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不同生产方式给的钱也不一样

7,车辆信息中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就现在这个世道,车险很难做的,你三思哦! 如果你一定要开嘛,那就建议你找个搭子,做一下分险分摊嘛! 招几个能说会道的业务员,再配几台电脑和电话,再买点名单,当然在这之前你要和几家大一点的保险公司先联系一下,否则你让人家的保险保在哪里啊。保险公司嘛,你就找你那个区的销售经理,大客户经理就行了。名单他们也许会给你的,当然要给点钱的,如果他们不给,那就去买呀,我这里也有,你也可以考虑一下来我这里买!
文章TAG: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最近更新

  • 19什么意思,19是什么呀

    19是什么呀属狗2,请问19什么意思是不是你问ta什么了?字母表里19是N,音译就是“嗯”3,谁知道数字19的含义十九(实久)一定长久死了很久4,19什么意思19就是19啦、、、、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6

  • 若人生只如初见,人生若只如初见什么意思

    人生若只如初见什么意思对一个人的感觉吧,象最初的那样。2,人生若只如初见是什么意思人生就像初次见面时一样什么都不了解不明白(自己的理解)3,人生若只如初见到底是什么意思意思是说,人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6

  • 服装设计大学,服装设计专业历史回顾(一)

    1、东华大学1984、服装设计该项目在国内首次招收本科生;1990年服装设计及工程学科获全国首批硕士学位,Xi工程技术学院艺术与服装设计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设计基础学习年限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6

  • 环比同比,什么叫环比和同比

    什么叫环比和同比环比和同比是统计当中的名词,环比是指本期数字与上期数字相比较;同比是指本期(月份)与去年或者往年同期数字相比较。{0}2,环比同比是什么概念环比就是同上个统计时间段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6

  • 蒸肉的家常做法,蒸肉家常做法大全有哪些

    蒸肉家常做法大全有哪些主料:猪五花一条辅料:姜五片、大料2个、葱3段、酱油适量、盐适量东北蒸肉的做法步骤1.葱姜大料和洗净的猪五花放入锅中炖煮40分钟(盐适量,不要一开始就加)2.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5

  • 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要做月份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注册登记在案的还要做章程修改案和两份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请参考: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9年×月×日在公司注册地共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5

  • 五谷养生,五谷怎样吃最养生

    本文目录一览1,五谷怎样吃最养生2,五谷养生什么好3,五谷杂粮的养生方法4,五谷杂粮养生1,五谷怎样吃最养生一、大豆重养肾大豆中的黑豆被称为“肾之谷”,中医认为它具有补肾强身、解毒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5

  • 丽江门票,丽江门票是

    丽江门票是丽江古城是没有门票的,收的可能是古城维护费,但是只有在住店的时候才需要缴纳2,丽江门票是多少丽江只有古维费80别的就没什么费用了!丽江是不要门票滴。丽江没有门票,只有古城 ......

    梁平区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