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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反映问题“接诉即办”工作,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城市工作办、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市民服务热线反映问题“接诉即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服发[2019]17号)和《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12345服务热线工作的通知》(京怀办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既适用于市民热线“接诉即办”工作,也适用于群众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电话、来访等途径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热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民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热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受理、领导签批、逐级流转、归口办理、回访督查、领导审阅”工作模式,所有诉求件均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亲自批阅,各分管领导是职责范围内诉求件的包案领导。各单位接转上级或本单位内部接收的诉求件,同样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阅,各分管领导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直接包案领导责任,负责诉求件的具体领导职责。
第五条 卫生健康委公众权益保障科承担诉求件的管理职责,负责诉求件的分派、督查、回访、通报、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承担诉求件的办理职责:诉求件需要机关科室直接办理答复的,责任科室为诉求件办理的主责单位,并负责诉求件的办理答复和文字整理上报工作;诉求件需要基层单位办理答复的,则由责任科室负责对基层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督办。
第七条 基层各单位承担诉求件的办理职责:需要基层单位办理答复的,基层单位为诉求件办理的主责单位,主要负责诉求件的答复和文字资料整理上报工作,并接受区卫生健康委责任科室的指导督办。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须在门急诊、住院大厅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12345服务热线、区卫生健康委和医院内部投诉电话。
第二章 办理
第九条 12345服务热线中心系统须24小时在线,上班期间由公众权益保障科负责登陆系统并接派、回复诉求件,非上班期间由卫生健康委值班人员登陆系统并接派、回复诉求件。
第十条 诉求件办理时限以12345服务热线中心系统具体规定时间为准,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诉求件按照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包案、机关责任科室办理、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阅或主要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包案、机关责任科室督办、基层单位主办、机关责任科室把关、机关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阅顺序进行处置,办理结果反馈由卫生健康委公众权益保障科(工作日)或值班室(非工作日)通过12345服务热线平台回复。各基层单位应同样建立诉求件办理流程,落实层级责任制,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所有诉求件均须填写《怀柔区卫生健康委群众诉求办理单》和《市民诉求反馈信息台账登记表》,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为确保办件效率,所有诉求件办理单电子版均采用经机关领导签批后直接指派方式。需要卫生健康委责任科室办理的,直接指派至责任科室;需要基层单位办理的,同时指派至卫生健康委责任科室和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 坚持有责必接、关联必接原则,凡属于机关科室或基层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无论责任大小,一律见单必接、接诉即办。接件后,卫生健康委各责任科室、各基层单位按职能履行办理职责,及时进行答复和反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五条 群众诉求基本分为三类:能及时解决的诉求,能够解决但不会很快有结果的诉求和无法解决的疑难诉求。对能够及时办理并有结果的诉求,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办理结果(电子版),由区卫生健康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反馈;对能够解决但不会很快有结果的诉求,要及时向卫生健康委报送办理情况、办理计划、办理承诺和责任人,经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反馈;对无法解决的诉求,各单位要经过专题会议研究,并于3日内将无法解决的原因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党政一把手分别签字盖章后报送公众权益保障科(电子版同时报送),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