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
(二)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
(三)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
(四)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第十八条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完成转学手续,转交学籍档案。
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程序外,还需经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第十九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学籍注册学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一条借读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借读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借读学籍,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课程模块修习学分情况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生借读结束,回原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因伤病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因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五)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