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
(三)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注册学籍。
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
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一)因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家庭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证明);
(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三)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子女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市居住,确需转学的。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外市户籍普通高中学生因父母因工作调动和家庭整体搬迁等正当理由需转入我市就读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学生及家长可向转入学校申请,经学校查验核实材料,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我市就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