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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09:51:3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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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保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书面承诺。

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保证书

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是否需要加盖审图单位的章

当然是要的。加盖审图单位的章,是此施工图能否作为现场施工依据的一个显见的评判标准。加盖施工图审图机构的章的图,说明此施工图纸已经经过施工图审图,并已经审图合格,能做为现场施工的依据,反之,未加盖审图章的图纸是不能作为现场施工依据的,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不光是重庆,全国都是一样的。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2、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3、2000年5月25日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技〔2000〕21号)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并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必须要盖啊!!举例说明下:1、如果是重庆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在重庆施工,需要重庆地方审图单位,审图通过,盖审图章后图纸才算生效。2、如果是其他省、直辖市设计的图纸,进入重庆施工,需要重庆当地审图单位审图通过,盖审图章后图纸才算生效。3、如果重庆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去别的省、直辖市(如:四川),需要四川当地审图单位审图通过,盖审图章后图纸才算生效。上述几种原因均有设计单位及甲方单位完成,只有盖全了全部章及审图章,此设计图才算生效。另外,图纸审查合格后,甲方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正规来说施工图要审查过才可以用来施工,要盖审图章。
一般先报消防图审(如有修改,完成后再报审图中心),由设计公司配合建设单位(甲方是报审主体单位)完成。甲方经办人先到审图单位领取报审流程告知单(也可网上下载),按照告知单内容准备报审材料,需要设计单位提供的文件应明确通知该设计单位。材料齐全后送审图窗口。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是否需要加盖审图单位的章

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10、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1份(原件);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 1份(原件);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2、环保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设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参考资料:http://www.cqjsxx.com/webzw/F_News/ShowNews.aspx?id=91
大连理工大学 国家承认学历 网络教育 最快 2.5年毕业专科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 "本科(学位)" 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土木工程(道桥方向)、网络工程、传播与海洋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起重机械方向)、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互联网营销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5,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的一项重要工程质量保障制度,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同时,作为一种新型质量保障工具,IDI保险在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质量责任方面也有着重要创新应用。1、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以业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相应工程质量管理服务形式展开。监理制度实行30多年来,工程监理角色发挥着重要的项目质量管理作用,建立完善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但相较国际监理制度发展,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制度应用尚不完善,相继暴露出多个方面的制度发展问题,制约着监理角色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挥的有效监管作用,也影响着现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因此,自2014年开始国家即在部分地区尝试“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希望通过监理制度改革重新构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同时,由于创新引入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还作为一种新型的质量保障工具,成为“取消强制监理”制度后的有效质量监管手段,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是指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工程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潜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以有效防范和避免各类质量事故发生的服务活动。依据中保协《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范围涵盖建筑工程的实施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评估项目质量风险、编制质量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质量风险控制交底会、进场风险评估、出具质量风险检查报告、进行质量风险跟踪、提出合理建议等。在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把控逐渐失效的当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令保险公司与TIS机构作为第三方活动主体参与到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为重新构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创造了契机。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实施记分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明确严厉处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2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可以写:总包、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按照他们提供的质保体系检查人员到位情况、人员资质等等。 检查材料报验情况。。。。。。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主要有依法发包和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等等。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法定行为的责任和处罚,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6,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有哪些

【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 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0年5月11日印发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同时废止。

7,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有哪些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3.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4.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5.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6. 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 工程概况表2. 工程竣工总结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一、建筑与结构工程;二、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三、 建筑电气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筑工程文件;五、 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六、 电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图;一、建筑竣工图;二、结构竣工图;三、给排水竣工图;四、 采暖竣工图;五、电气竣工图;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14、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你的工程请了监理公司的话,应当由监理公司组织5方责任主体及建设主管部门开验收会,一致同意验收后,7天内由质安站出具质检报告,你需要在15天内去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按《备案管理条例》将重新组织验收或被行政处罚。随便提示下,按以上申请材料(各地建设部门略有不同)准备齐全后,直接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窗口受理后,窗口人员会在法定时限内给你办理一切手续,你等电话拿备案书就可以了。
【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 www.szjs.gov.cn 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0年5月11日印发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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