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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申报2013年重庆市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8:48:5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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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针对的民营企业。虽然两者有重合区,但是方向还是有区别的。
这是2个部委的项目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区别

2,重庆市失业后创业国家有什么扶持政策

重庆市创新创业优惠政策(2015年7月13日)  1、对创新项目入驻重庆市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水电气和房租等补贴,免费享受创业辅导、并购、股改和上市等辅导培训,给予一定的投融资支持。  2、对创新创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建设用房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2)由市、区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3)所在区县给予5-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3、对创新创业企业通过鉴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可享受鉴定当年和次年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的奖励。  4、创新创业企业科技贷款补助,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7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已获其它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贷款补助。  5、创新创业企业鼓励类产业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税率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10个百分点;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给予适当优惠。  6、重庆市设立有20亿规模的民营经济专项资金、4.6亿元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均可获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物流补贴、目标奖励等优惠。  7、重庆市成立了800亿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500亿规模的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资金注入。  8、创新创业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档次由七档合并为四档,并降低每档对应的累进费率。  9、创新创业企业农村土地交易服务费由按指标交易额的1%收取调整为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  10、创新创业企业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1%收取调整为按成交价0.5%收取;其中,小微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涉及的转让手续费在减半征收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成交价的1%调整为0.25%。  11、对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的创新项目,协调有关孵化器和园区给予减免房租、科技项目优先立项等支持。  12、创新创业企业优先享受市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服务,优先审查亟需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申请,优先提供创新创业所需的各项服务。  13、每年遴选20个左右产业科技创新团队、100名左右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领军人才,给予遴选出来的科技创新团队每个100万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领军人才每人45万元经费资助。    14、实施重庆留学人员回渝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落实经费200万元,专项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  15、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人才类别可享受30-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2)按人才类别每月可享受1000-8000元不等的岗位津贴;  (3)在重庆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4)在重庆市工作并在重庆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奖励。首次创业的话,建议你不要选择太难的项目来做,还是踏实点,一步一个脚印。关于项目的话,你可以考虑一下餐饮业的轻甜品行业,类似于臻好时冻酸奶这种。目前市场竞争小,而且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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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后创业国家有什么扶持政策

3,2013年小微企业有何补助

创业补助  补助对象:主要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创业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创业补助资金=基本创业补助+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创业者身份补助+雇工人数补助。  基本创业补助:市级鼓励行业1万元,区县鼓励行业0.5万元。  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实际投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0.1万元。  创业者身份补助:高校贫困毕业生1万元、高校毕业生0.8万元、其他0.6万元。  雇工人数补助=实际雇佣人数(按实际雇佣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人)×0.025万元+参加社保人数(按实际雇佣人员在本企业参加社保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人)×0.05万元。  补助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公示后,给予财政创业补助,由微型企业自行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参考《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场地补助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入驻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  补助标准:对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每月不高于1200元/户;城市发展新区每月不高于1100元/户;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每月不高于1000元/户。  入驻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具体制定。  代账补助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给予代账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  会展补助  补助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3、会展公司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不高于500元/户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补助。  水电等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电子商务专项运营补助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对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万元。  信保补助  补助对象:所有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微型企业(内贸信用险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  补助标准:以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向商务部门申请补助的不得再申请)。  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单台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成套设备或生产线购置金额应在5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温馨提示  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除创业补助和代账补助外,微型企业可在其他补助项目中选择2项申报。
只有地方政策比如:遂宁小微电商企业 可获得租金补贴签订2年以上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合同的小微电商企业,入驻后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从第3年起至第5年按月租金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5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商企业租用仓储从事电子商务配送的,由同级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013年小微企业有何补助

4,我是山东烟台的我家有三十多亩荒山荒地我想种上树干养殖场

【易花木新闻资讯】2015年农业项目补贴大全出炉! 百度搜索“易花木”,网站咨询会实时更新行业相关政策。 2014年农业专项申报进行时,2015年农业专项也已启动,为方便各位农业企业申报,现整理主要养殖专项如下: 1.项目名称:2015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 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 预计申报时间:省级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立项 2.项目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 支持范围: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 申报条件: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 申报时间:4月15日前 3.项目名称: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范围: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畜牧饲养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搅拌机,挤奶机,剪羊毛机,贮奶罐,冷藏罐,增氧机,投饵机,养蜂专用平台 申请额度:购价30%,个别放宽 申报时间: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 4.项目名称:2015年农业部优势特色示范项目 (1)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支持范围: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申报条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2)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 申报条件:项目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3)秸秆养畜项目 ①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区域重点: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申报条件:项目单位为农民合作社或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②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区域重点: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申报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 申报时间:2014年6月13日前 5.项目名称:2015年养殖业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养殖良种工程项目、畜禽良种工厂拟储备项目、水产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视具体情况) 申报要求:畜禽良种项目如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 预计时间:2015年2-3月 6.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1)一般产业化项目 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额度: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 (2)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等 中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300万元-500万元 预计申报时间: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5年1月10日前申报 单位条件:龙头企业:注册三年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两年及以上 7.项目名称:中小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储备项目、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等 支持范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项目 资金额度:20-80万元申报时间:多数省份3—5月 8.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畜牧业 (1)畜牧业 支持范围: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资金补助数额:25-100万 (2)渔业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养殖规模需达到以下标准:池塘类养殖场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米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20-100万 预计申报时间:7-8月,2014年部分地区采取了储备申报,由地方确定 9.项目名称2015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补贴优先用于: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适当安排猪舍建设和完善配套设施设备 资金额度:40-80万 参考申报时间:10月上旬 10.项目名称:2015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 项目支持范围: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 资金额度:80-170万预计 申报时间:2014年11月15日前,不同省份申报时间有差异 11.项目名称: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 支持范围: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减船转产 资金补助数额:200-1500万参考 申报时间:5月20日前 12.项目名称:2014年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 支持范围: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申报时间:多数省份5-6月 上述养殖类扶持项目只是中央财政扶持政策中的一部分,项目通知的时间每年有所差异,各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颁布地方类政策,推出扶持专项,同一个项目不同地区的申报时间也有差异,但是项目种类、扶持额度呈现直线上涨趋势,有助于养殖企业或合作社的发展。
就为了国家补贴那点 木意思
拥有了土地资源就是王者
好东西啊

5,求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

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才〔2009〕180号)以及《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9〕114号)精神,设立临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创业资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内创业。二、扶持对象及条件扶持对象为毕业后五年内的临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以本人名义在临安市内创办企业(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当年度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可通过杭州人才人事网和杭州人才网检索);(二)大学生在市内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内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三、扶持种类及用途扶持种类包括商业贷款贴息、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并提出申请。(一)商业贷款贴息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3.对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最高额度为每年1500元;其中对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文化创意类项目的,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4.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含展期)。(二)项目无偿资助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2.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及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择优进行无偿资助;3.对开展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项目,技术成熟已完成研发与小试并进入中试阶段的项目,开展文化产品创作及衍生产品开发、提供专业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等的文化创意项目,以及以知识、信息等为主要生产要素,产品与服务有显著创新性,有特定服务对象与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其它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4.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三个等级:2万元、5万元、10万元;5.资助资金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6.已获得市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动漫业发展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扶持资金。同一企业申报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四、申报材料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毕业证(学生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填写《临安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填写《临安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10万元资助项目的,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予以优先。申请所需的各类表格均可在临安人才网()下载,也可到市人事局领取。五、审批流程(一)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1.受理。由市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市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临安人才网、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4.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人事局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1.受理。由市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市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产业专家组成,评审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每年7月和1月分别评审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的项目;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临安人才网、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5.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人事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六、监督与管理(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二)扶持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3.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三)扶持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七、附则(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6

6,怎么查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的优惠:  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  (一)审批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申请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四)审理时限  按批次审查,每一批的审查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五)证书时效  软件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后期进行年审。  (六)优惠政策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它优惠政策,例如:经营场地房屋补贴,进入科技园等。  深圳市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其他需要出具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高新二处;  (2)、由市科技和信息局高新二处牵头组织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  (3)、审核结果报上述五局分管领导审批、联合会签;  (4)、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告);  (5)、向申请企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审理时限  按批次审查,每一批的审查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四)证书时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五)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二、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  1.在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济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所地税法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队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中小企业, 体现如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四)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七)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八)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九)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7,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章TAG:于申报2013年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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