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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法条例,某公办的寄宿制高中如有向河中排放污水的情况请问违反了中华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3:03:5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某公办的寄宿制高中如有向河中排放污水的情况请问违反了中华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某公办的寄宿制高中如有向河中排放污水的情况请问违反了中华人

2,饮用水保护条例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

饮用水保护条例哪些

3,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怎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以前超标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费两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只要超标排放,就处罚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罚款。若仍不改正的,则会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业关闭措施。可以按日计罚。目前只有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具体参考下www.gepresearch.com/76/view-363504-1.html
污染防治最重要的是源头治理,只有全社会都有爱护环境的意识,才能达到根治。但是很多时候现实已经这样了,需要我们去治理,那我们就可以采用环境修复技术,比如化学,生物的方法,具体还是要什么要的水质。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怎么处罚

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是什么有什么处罚急

第二十六条 河道采砂应当符合采砂规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但是,为了家庭生活自用,并在指定范围内采挖少量砂石、粘土的除外。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三)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四)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开采范围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五)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干流河道违法采砂的,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岔河!

5,路基施工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符合哪些规定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法律)、地方性规范、企业标准、合同要求的相关标准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置的;(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以上第(1)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2)项、第(4)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1)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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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问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要考些哪些内容对于外专业的会不会很难

重庆市环保局 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 三、考试范围 (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 (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 (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四、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2011年6月1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重庆市环保局一楼多功能厅; (二)专业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请考生自备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考试所需文具; (四)重庆市环保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

可以的,指定的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2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3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可以
文章TAG: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法条例重庆重庆市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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