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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4 02:18:34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现在重庆执行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该文件内容网上查得到。有无房屋都无所谓,老房屋的面积按等级算成钱后,与所分的安置房要补的钱相减,多退少补就行了。

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2,重庆万州复垦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现在都没有分开赔偿了,所有复垦面积(房屋面积加上房屋周围占地面积,只要测量计算在内的)都是算14万8千每亩 内部消息!
为啥复垦房屋拆迁只有当干部的亲戚家人才有份子,贫民百姓却边都沾不上,请问干部是服务你自己还是百姓、这世道公德心又在何处

重庆万州复垦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3,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也是万州区要被拆迁的,听说是按2008年的出台补偿文件执行。如果是还房的话,土地补偿人头2.6万元,补偿的费用还要被扣去养老保险等费用,一个人就1万元左右,剩下来的费用你搞装饰的话,墙上刷点石灰,地面弄水泥地面(什么地板砖,涂料)。这下样下,还不及我老房子的装修。真不想被拆迁。这年头,真搞不明白,经济飞速发展,物价房价猛涨。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老不出来,执行老的补偿标准,根本不顾及百姓的民生。

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重庆农村占地赔偿安置办法

是一般的占地还是国家征用土地啊?一般的占地你们自己协商就行了,征用就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了。以下为《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的链接:http://www.fl168.com/Lawyer1019/View/78334/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gsjk/200508030151.htm
各地都有规定征地的补偿费,规定内容差不多,内容一般包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各赔偿费的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标准也不同,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建议你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谢谢,望采纳!

5,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不起,万州2008年文件还未出来.目前只有万州府发[2005]97号文件<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份文件的标准想必你是清楚的. 在去年重庆市已出台政策,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只是政策性的意见,并无具体数字方面的标准.市文件发到各区县后,由各区县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万州的新方案草案已形成,但这毕竟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需要谨慎,所以草案还在商讨和征求意见中. 所以,如果在重庆文件出台后与万州文件出台前的这段时间发生的征地安置,暂时按97号文件补偿,但在万州的具体标准文件出台后,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目前也有一些基本数字透露,就是农村砖混结构房屋标准大概为800元/平方米,所以目前在进行的一些补偿中,有的为方便工作,也暂时按照800这个标准进行房屋补偿。

6,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根据九龙坡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问题,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七条规定:“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一切听党指挥!

7,重庆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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