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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土地确权相关政策,重庆市石柱县土地确权是怎么确权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5 22:03:4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石柱县土地确权是怎么确权的

土地是国有资源 农民也只是承包制的吧?

重庆市石柱县土地确权是怎么确权的

2,国家对农村土地颁证确权有哪些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经发〔2015〕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进行的,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对农村土地颁证确权有哪些政策

3,地现在是城镇户口还可以农村土地确权吗

如果是承包期内,农村户籍变成城镇户口的,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可以依法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或者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不再进行农村土地确权。
只要你没有迁入设区的市,户口农转非的,土地仍然确权给你。
只要你没有迁入设区的市,户口农转非的,土地仍然确权给你。

地现在是城镇户口还可以农村土地确权吗

4,重庆土地政策

房地产方面得新政策啊,有 营业税1:普通住宅营业税按2年征收。2年以上免征收营业税。2:非普通住宅满两年的征收差额营业税,但要提供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发票或与开发商所签的第一次购房合同,其中任何一样都可以。未满两年的全额征收。144平方米以上的产权证满2年的征收差额营业税须提供不动产发票,没满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契税: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按1%征收,超出面积按1.5%征收。 暂时知道的好像是这些了。。
2010年8月15日以前转了的,不实用这次的政策。

5,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确权法律规定如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新的土地确权政策规定一家好几户怎样确权

如果是没分户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其它家庭成员可以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如果是当前农户家庭申请分户确权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7,关于土地确权有哪些规定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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