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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停产期间支付生活费,企业停产是否要付工人生活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1 20:28:51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企业停产是否要付工人生活费

企业在法律上都必须设立最低标准工资,因此.企业是否停产与付给生活费是没有关连的,如果说有,那就是老板的事,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肯定是要付的撒. 除非,你把他妙的/..

企业停产是否要付工人生活费

2,公司停产期间应不应该支付员工生活费在这期间员工的保险在

企业在法律上都必须设立最低标准工资,因此.企业是否停产与付给生活费是没有关连的,如果说有,那就是老板的事,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停产期间公司应支付员工生活费,保险不包括在生活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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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企业停产期间职工生活费如何发放

如果停产期间欠发职工生活费,在破产时,破产清算费用优先支付欠发职工的生活费。
停产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应该参考企业的章程,或者去当地劳动局参看有关规定。只要是在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在税收上也不存在问题。

集体企业停产期间职工生活费如何发放

4,重庆企业停产停工工资待遇应该是怎样发放

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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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局关于因企业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工人生活费怎么

这个让写委托你全权处理这个事情,委托人全部签上名就差不多了。
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是最低工资的70%,有的地方是最低工资的80%,有的地方是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企业停产是否要付给工人生活费

每个企业在法律上都必须设立最低标准工资,因此.企业是否停产与付给生活费是没有关连的,如果说有,那就是老板的事,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是的,最低也要付给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工龄及停产期间生活补偿

【1】只要和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可以计算在这个单位工龄。【2】单位在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和补偿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在停产第一个月按照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起,凡是未去单位上班的,可以自己找活去挣生活费。一般单位不支付补贴。不辞职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停工阶段,双方之间还有劳动关系,所以算工龄;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992年以后,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来计算的,要缴费满15年才能满足退休条件,1992年以前的工龄有一年算一年。
这得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这里提供俩个地方的规定供你参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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