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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轶蓉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政府公务员有年终奖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23:46:0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政府公务员有年终奖吗

肯定有撒 警察之类的有五六万

重庆市政府公务员有年终奖吗

2,重庆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是不是公办的

是的,学校是公办的。重庆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于1979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重庆市城市建设局。2000年3月,增挂重庆市市政职业中专校牌子;2002年4月,重庆市公用事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我校,2008年设立重庆邮电大学成人教育函授站、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中心。2009年经市教委同意、市编办批复,学校增挂重庆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牌子,现隶属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全称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重庆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说实话,这个学校不怎么样.在重庆来说,是中等偏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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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重至2014年重庆市年社会五险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急急急急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依据: 渝府发〔2000〕48号,;渝劳社发〔2006〕3号。2、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2001年12月5日印发,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1.5%,三类行业2%---2.5%职工个人不缴费,依据: 根据渝劳社发〔2004〕24号文件规定。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7%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上5项保险缴纳比例2011年至2014年都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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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政府设立的10大投融资集团企业之一,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重庆市发展规划指导下,以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形式承担重庆市所有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融资、还贷工作。
一个是营运公司,一个是开发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政府设立的投融资集团,属于重庆市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亿元,截至2009年底,总资产约为960亿元。公司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在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营运、养护、融资等方面工作。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目前,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内设10个部门、4个中心、下辖7个分公司、2个全资子公司和8个参(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5000余人。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政府设立的公路建设投融资企业,是为建设重庆市高速公路成立的专业化公司。公司属重庆市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重庆市的交通发展规划指导下,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养护、融资等方面工作。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当时为重庆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1998年高开司改组为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为改变原有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过多,机构重叠,各自为政的局面,2000年10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做出了完善高发司体制的决定,把全市高速公路建设、营运划归高发司统一管理。2003年10月,高发司对下属建管合一的全资子公司实行建管分离,分时序按照片区组建专业化的建设、营运公司,承担2000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重任,取消了二级公司的法人资格,以强化高发司的资产和财务管理,除合资合作公司为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外,其他公司改为分公司。

5,重庆退休金2016补发重庆什么时候出台退休工资涨的细则

人社部、财政部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增发养老金,总体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但是,除上海已在5月31日出台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重庆市政府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等待,但养老金增加部分均从2016年1月起补发。
劳动者想了解调整后的养老保险金补发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包含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政策,发放时间和具体标准等。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6,重庆的医保是需要缴多少年2016面最新政策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你先看你属于哪一类人员的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双解”人员; (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确定属于哪一类后 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类人员,本人劳动关系或户籍关系在统筹区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四)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2、至于医保,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若缴费年限不足的,则须在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基础上补缴。“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也计算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医保是按年缴费,初次参保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费。”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提醒。 详细可以参考 http://www.cqrc.net/showxw.aspx?xwid=4222

7,重庆规定60岁以上参保人员不缴费也可领养老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缴费标准 (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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