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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请给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的范文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19:01:1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请给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的范文谢谢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XX[200X]XX号《XXXXXXXXXXX》,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落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三、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插花地带等重点地段,要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进行处置,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辖区群众参与,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认真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上报. 六、做好生产与流通领域的抽检工作,完成下达的计划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村(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单位,生产领域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流通领域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4%以上. 七、分别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并认真组织检查考核.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认真完成区人民政府、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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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风险监测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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