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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 评比表彰 规定,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1 11:48:2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第三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第四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第五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第八条 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九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2,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3,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第三条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第五条 设立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议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  奖励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由市建议征集办商市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小组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信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人。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第七条 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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