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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新标准,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20:30:3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gsjk/200411110670.htm

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重庆市城乡规划法

http://wenku.baidu.com/view/1b7102d428ea81c758f578f2.html这是网址,说得很详细!

重庆市城乡规划法

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介绍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介绍

4,重庆新农村建设规定建几层楼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文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区域:重庆市作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文件号:渝办发〔2011〕372号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5,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总 则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6,重庆市新版招投标条例变化了哪些

1、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新的规定。2、该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从招标与投标、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古富香透露,为确保行政监督依法有效,条例在明确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4、条例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简化了工作程序,规定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并办理。5、此外,条例加强了投标保证金管理,明确了退还期限,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6、“条例还明确建立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进一步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古富香称,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形成全社会共有的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7,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中关于面积标准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

1、农村同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同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你的问题中的两个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宅基地超标占用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性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并不能导致两个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3、换句话说,A与B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效的,但因为A村民有两处宅基地了,是超标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罚A村民。但处罚是行政处罚,并不能干预A与B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A村民买了B村民的房屋,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的,拆迁补偿款应该由A领取的。B不得要求领取补偿款的,也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我的观点是合同还是有效,只是不能履行过户,因为一户一一宅的限制。这种情形下,法院不应该支持无效的主张。仅供参考。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此案首先争议的是A B双方的合同是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如何处理的问题。  1、双方转让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村村民,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经村委会的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2、本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直辖市的规定,没有办理过户等法定手续,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3、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中,买卖房屋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合同,但不需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而买方不能执行无效合同,且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房屋应由村集体收回,并对买方按照房屋增值价格予以补偿。
此案首先争议的是A B双方的合同是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合同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如何处理的问题。  1、双方转让宅基地房屋,且属于同村村民,转让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也经村委会的见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  2、本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本直辖市的规定,没有办理过户等法定手续,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3、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但村民使用宅基地如上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本案中,买卖房屋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合同,但不需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而买方不能执行无效合同,且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房屋应由村集体收回,并对买方按照房屋增值价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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