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璧山区 > 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重庆工伤保险条例是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出吗

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重庆工伤保险条例是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出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9:30:4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工伤保险条例是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出吗

既然是工伤,就应该是用人单位全全负责一切医疗费用。你说的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出那是医疗保险
不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向负有责任方追偿。如用人单位拒付,您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是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出吗

2,重庆工伤报销

只要是入社保后,就能报销。如果是发生工伤时,入保手续还没有办理完就报销不了。
员工工伤医疗费报销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销的,并不需要在其他地区进行报销,如果是外地就医的,那么这部分是需要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需要准备发票、病例、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你是哪个区的?

重庆工伤报销

3,重庆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有哪些

好像有大坪医院,附属一院,西南医科大学,新桥医院 ...现在大多医院都加入...以下为转诊定点医院 5 重医附一院 三级 重庆袁家岗友谊路1号 69012370 ...
一般社保局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印有医保定点医院的名称。 定点医院都挂有社保局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牌子。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都要挂牌。

重庆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有哪些

4,重庆市私营企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根据伤残等级,依据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5,重庆厂里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的哪些费用厂里必须报销报销比例是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工伤后,住院费、药品费、护理费由个人或者单位现行垫付,治疗出院(稳定)后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符合工伤治疗药品目录范围内的,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续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补贴有统一的标准,由工伤基金支付。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其它费用。超范围用药和未经工伤机构批准的其它费用,工伤基金不会报销。原则上讲,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在工伤期间,单位无支付住院费、治疗费的义务。但可以同单位协商,报销部分工伤基金不予报销的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医疗费用由单位暂支,后续由工伤保险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凡是因为工伤住院的,经过认定工伤,所需治疗费用,全部工伤保险承担,无需单位负责,但是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全部承担费用。

6,重庆市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啊

1、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重庆市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是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2、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广东胡律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体标准为: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0级10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市政府 渝府发(2003)82号(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7,重庆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合并计算的吗

分开计算的。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法律依据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3.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之规定,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工伤赔偿: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依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一至四级伤残不存在辞职,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制定,伤残等级不同,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文章TAG: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重庆重庆市工伤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