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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企业社保补助,重庆市4050下岗人员社保转移补贴最新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1 17:17:4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4050下岗人员社保转移补贴最新政策

你肯定不能享受了只有无业,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才能享受

重庆市4050下岗人员社保转移补贴最新政策

2,关于重庆社保国家五年补贴50是怎么回事

只听说过补贴三年的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个人名义形式参保,交费可以享受补贴50%,先全额交,然后再申请返还,但只要三年,还没有听说可以有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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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办4050社保补贴第二年换了单位但是该单位依然没有给交保险

只要你附合享受40.50的条件,没有交纳医疗保险,只交养老保险,就享受养老保险的社保补贴,不享受医疗保险的社保补贴就行了。
只要单位不缴纳社保,就不会在社保给你增员,不增员你的社保信息状态显示你仍然失业,因此不影响你的4050社保补贴继续。

重庆办4050社保补贴第二年换了单位但是该单位依然没有给交保险

4,重庆社保问题我是在公司上班给买的社保37月现在不上班了公

如果单位是在7月之前停的社保,最少要按3783元/月的基数进行计算,你原来是按多少交的?交了几种保险?不然没法算需要补多少钱。
单位交的都是进社保统筹的,对你个人帐户没有影响,但可以提高你这一段缴费的指数,计算待遇时影响你的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单位补交时你每月工资的扣缴额也会增加,所以折腾还是不折腾自己看吧,时间不长的话也拉不低你几十年的平均指数
一般是每年的7月份调整社保基数,公司可能是要你补7月份的差额,一般来说,调整金额也就几十元,所以也不会太多,但具体多少还得问你单位负责社保的同事。

5,重庆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

4050的社保补贴针对的是城镇灵活就业人群,首先你要是城镇户口才能办理,其次你还需要办理失业证,再者你需要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最后必然是要先够买社保。一般是每年3月办理去年7-12月的,9月办理本年1-6月的,办理地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就业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和协议、其他还需要申请表、证明表可以在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取,有一份购买社保情况的表是需要在邮政大厅盖章的。请采纳为最佳,谢谢O(∩_∩)O
4050年返还是国家的政策,如果你已下岗并办理了失业手续,你会到失业部门领失业金,你档案已不在原来的单位,你已经不属于北矿职工。你应该到社保部门咨询返还的事,你原来的公司是不知道,我也是下岗人员。

6,我是重庆企业退休的独子一次补贴请问哪里领取社保局去间

你好!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由单位发给,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发给。如有疑问,请追问。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由单位发给,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发给。
企业独生子女或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单位可依据政策为该职工发放带有奖励性质的补贴。职工正常退休,没有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上政策规定,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可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但1996年以后参保的独生子女父母暂不能享受该政策。

7,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 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 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报2013年9-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7月20日前申报2014年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1月20日前申报2014年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3.微型企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4.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5.因工作需要需补充的其他资料。1—4项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供复核,并保留复印件。 (二)受理。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申报资料完备的,按规定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成卷,并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匹配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同时传送有关部门。 (三)审核。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受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实微型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四)公示。复核完毕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微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4),并连同申请拨款函件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拨付。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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