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璧山区 > 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河道整治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怎么收

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河道整治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怎么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31 01:45:19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河道整治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怎么

按每立方收费

河道整治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怎么收

2,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应为重政[2003]16号或重政发[2003]16号
渝府办发(2014)07号

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渝道运出20082号文件

上官方网查找吧 http://www.cqyg.net/cqygsite/IndexIni/hoempage 我找了半天都没找到,是不是朋友你的某个字输错了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渝道运出20082号文件

4,重庆市什么情况下交水土补偿费请明确举例哪些情况需缴纳有相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以已编报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依据,一般都以项目占地面积计算,每平米0.3-2.0元不等,这个东西各个地方缴纳标准不一样,请你看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这个是有相应文件的。

5,重庆市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6,生产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请问及时是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上摘自《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对原地表水保设施破坏进行一种补偿的规费,入时及时交纳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对即将开发的土地,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根据扰动的地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并按相应的交费标准计算的上交总额,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交纳,不能以任何理由原因对其拖欠。否则,按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
你好!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对原地表水保设施破坏,从而降低了水土保持的功能进行一种补偿的规费。及时交纳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对即将开发的土地,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根据扰动的地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并按相应的交费标准计算的上交总额,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交纳,不能以任何理由原因对其拖欠。否则,按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打字不易,采纳哦!

7,重庆新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上一篇:安徽省公布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下一篇: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文章TAG: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