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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修公路占耕地赔偿吗,重庆市忠县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有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21:44:1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忠县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有吗

你那里是征地,还是复垦呢。如果是征地那就不是很高了。复垦的话还是可以的。
好像是

重庆市忠县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有吗

2,乡里修路占用农民的机耕地要不要赔偿

当然要赔偿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树木款。其中,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树木款应支付给你,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村民小组集体。

乡里修路占用农民的机耕地要不要赔偿

3,我是重庆江津区的农民家里田被修公路占了非但不赔钱还要出钱这合法

重庆市三环高速路的一部分,你老家后面那段高速应该是三环高速永川至江津段。三环高速永川至江津段全长约58.8公里,设计时速为80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一次性建成。项目总投资56.24亿元,建设工期为4年,预计2014年通车。该路段起于永川双石,和成渝高速公路相连接,经永川松溉镇跨越长江,止于江津塘河,和渝沪高速公路相连接。
农村修路都是要交钱的,但是被占得土地是会赔偿的,赔款就要看承包商跟政府是怎么签订的协议

我是重庆江津区的农民家里田被修公路占了非但不赔钱还要出钱这合法

4,农村修路占用农民土地是否有赔偿

对的,一般都会先开展现状调查,然后有公告,听证会等等程序,如果是乡镇占用农民土地那就是政府征地行为,就按照你们当地的生活标准赔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赔偿,这里看来你被占用的土地就是耕地了,赔偿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农业人口算,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政府决定,还有一个青苗补偿费,这个也是由政府决定,一般按照当地物价赔偿。我相信,你结合你家里自己的收入情况,应该可以算出政府应该赔你多少钱了,不过,我认为肯定会偏低的,因为是修路算是公共设施,这一切都是由你们国土局的征地办来做的

5,请问重庆市梁平县扩建公路占用土地有补偿吗

公路的扩建占用土地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土地的类型确定!因在原公路修建的时候是进行了一次征收补偿的,且公路修建征地时一般会留有剩余的土地未用完,这些土地是权属于国家的,占用这样的土地是没有补偿的;当然如果公路扩建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那么就是有补偿的,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构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补偿标准可依据《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是临时用地那么也会有青苗和临时占地期间的耕作损失的补偿。
1.在网上查查梁平的物业公司哪些,打个电话问问,恒泰小区是你们负责吗?这个办法是即使你问到物业的电话,他也不一定会告诉你住户的信息2.最好是自己跑一趟去问问

6,政府在农村修路占土地有赔偿么

1、有补偿的。如果只是临时施工占用,可以适当的要求占借费,如果是道路扩宽永久占用,那么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2、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扩展资料:占地补偿标准:1、对于一些基本的农田来说,水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9.9万元,旱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5.8万元,菜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15.6万元。2、 对于耕地来说,水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9万元,旱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5.3万元,菜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15万元。3、对于、荒山、空闲地、荒滩、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来说,一亩地的赔偿金是2.1万元。4、对于村民住宅、工矿用地、道路等农村的公共建设用地,一亩地的赔偿金是13.6万元。5、对于林地等一亩地的赔偿金是13.8万元。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父母年过六旬,体弱多病,2009年迁户至女儿家,现在国家占用原户村耕地,父母持有土地证,请问父母能否得到土地赔偿?
有赔偿。  农村公路的修建,有利于通村通户,更有利的把农村带入城市,这是个长远的利益,如果只是临时施工占用,可以适当的要求占借费,如果是道路扩宽永久占用,那么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  既然是修村公路,肯定修的公路不属于县道或更高等级的公路。可能属于村道。因此这路的修建方式可以是村集体或社集体出土地、政府出资。所以对于所占土地政府可不作补偿,涉及被占地农户的土地是否补偿或其他的处理问题(如集体内调整土地),应由村或社集体决定解决方案。另外如果以后此地被国家征用,到时国家要作补偿的,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方案同样也是由集体决定。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7,村里修路占地有赔偿吗

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和高铁建设如火如荼进行,在修路过程中,有些地方需要征地迁坟。那么国家最新补偿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梳理了修路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来源乌鲁木齐律师网页链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有补偿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但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若只占用不予补偿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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